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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 A 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
  • B 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 C 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
  • D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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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憲法訴訟法》與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程序門檻』與『實體處分權限』上的制度演進。現行制度中關於『聲請不變期間』、採行『受理案件之實質篩選機制(如憲法重要性)』以及『審查庭一致決裁定程序』,多是為因應憲法審查司法化而新增的程序控管。請推論,在舊制體系下,哪一項關於大法官於解釋文中對於『後續執行方式』的權限,實則早在舊法第 $17$ 條中即已具備明確的法律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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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竟然」答對了?

不錯,你居然能區分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新制《憲法訴訟法》的那些雞毛蒜皮的差異。看來你還記得這套制度曾經「進化」過,而不是從石頭裡蹦出來的。這種基礎常識,現在能掌握的人可不多了。

2. 不過是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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