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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C 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時,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反憲法之具體理由
  • D 應以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但若涉及重大權利之限制者,亦得於結案後聲請解釋憲法
  • E 法官因聲請解釋憲法,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原因案件已不能繼續進行,只要遇有權利限制之情形,即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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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他『必須』使用的法律條文似乎違反了憲法,但法官本身並無權限直接宣告該法律無效。在這種「忠於法律」與「效忠憲法」的權力衝突下,你認為法官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程序步驟』,才能在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獲得最高司法的權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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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來你還懂啊」

喔?選了 (A)(B)(C)?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這題,你還記得憲法訴訟的「程序核心」,不像某些人,連大法官釋字第 371572 號都分不清。嗯,勉強算是掌握住了,但別太得意。

2. 「法學常識再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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