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C 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時,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反憲法之具體理由
- D 應以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但若涉及重大權利之限制者,亦得於結案後聲請解釋憲法
- E 法官因聲請解釋憲法,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原因案件已不能繼續進行,只要遇有權利限制之情形,即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官聲請釋憲的制度目的」來思考:法官聲請釋憲是為了解決手邊『正在審理』的案件。那麼,如果案件已經審結,法官還需要(或有資格)要求大法官來解釋該法律嗎?另外,當訴訟程序因為聲請釋憲而被迫按鈕暫停時,當事人處於什麼樣的『極端狀況』下,法官才必須破例先做出暫時性的保護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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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1、572 與 590 號解釋的經典見解,你能精準挑出正確選項,法學基礎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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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
💡 法官審理案件對適用法律確信違憲時,得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流程
- 1 審理案件 — 法官於職權範圍內審理具體個案
- 2 形成確信 — 對應適用之法律產生違憲之合理確信
- 3 先決問題 — 該法條之合憲性將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 4 裁定停審 — 製作裁定停止程序,並撰寫理由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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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釋字第723號關於停審期間之保全處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