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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C 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時,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反憲法之具體理由
  • D 應以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但若涉及重大權利之限制者,亦得於結案後聲請解釋憲法
  • E 法官因聲請解釋憲法,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原因案件已不能繼續進行,只要遇有權利限制之情形,即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官聲請釋憲的制度目的」來思考:法官聲請釋憲是為了解決手邊『正在審理』的案件。那麼,如果案件已經審結,法官還需要(或有資格)要求大法官來解釋該法律嗎?另外,當訴訟程序因為聲請釋憲而被迫按鈕暫停時,當事人處於什麼樣的『極端狀況』下,法官才必須破例先做出暫時性的保護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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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現行《憲法訴訟法》下稱為法官聲請機關審查)的核心要件!本題測驗的是法學實務中極為關鍵的規範審查機制

法官聲請解釋之核心要件

法官作為憲法守門員,依據釋字第371、572、590號之意旨,於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之法律產生「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基於憲法優位性,各級法院法官皆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並無審級限制,這正是選項 (A)、(B) 的正確觀念。而選項 (C) 強調聲請時必須提出「客觀上具體違憲理由」,不能僅憑個人主觀臆測,這在實務上是相當嚴格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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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
💡 法官審理案件對適用法律確信違憲時,得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流程

  1. 1 審理案件 — 法官於職權範圍內審理具體個案
  2. 2 形成確信 — 對應適用之法律產生違憲之合理確信
  3. 3 先決問題 — 該法條之合憲性將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4. 4 裁定停審 — 製作裁定停止程序,並撰寫理由書聲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釋字第723號關於停審期間之保全處分義務。
🧠 記憶技巧:確信違憲、先決問題、裁定停審、具體理由。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只有終審法院法官可聲請,或只要有「懷疑」即可聲請(必須達到「合理確信」)。
先決問題性 司憲解釋權獨占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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