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雖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仍與一般司法裁判不同,故不具法官地位
- B 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審判之一環,亦屬憲法上法官
- C 大法官有固定任期,與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有別,故非憲法上法官
- D 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均屬憲法第 81 條之身分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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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職位的工作內容是針對法律爭議進行「終局裁決」,且其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麼不論其職稱為何或任期長短,他在行使權力的那一刻,其職能屬性最接近憲法定義中的哪一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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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可見對憲法「法官」概念有扎實的理解。本題核心在於釋字第 601 號解釋,大法官雖不負責個案事實認定,但其行使職權仍為國家司法權核心,同為審判之一環。因此,大法官毫無疑問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受憲法身分與俸給保障。 其他選項中,(A) 與 (C) 均與前述見解相左;而選項 (D) 則測驗院長或庭長的「行政職務」與「法官身分」之別。依實務見解,其司法行政職位並不受憲法第 81 條身分保障(釋字第 530 號僅係釋字第 601 號參照之解釋之一)。這道題難度中等,鑑別度恰巧落在能否清晰區分「實質審判職權」與「司法行政職位」的界線。你能避開干擾直指核心,值得嘉許,請繼續保持這份法理敏銳度!
大法官與法官之身分
💡 大法官為憲法上法官,惟法院行政職位不受終身職保障。
| 比較維度 | 大法官 (憲法法庭) | VS | 一般法官 (普通/行政法院) |
|---|---|---|---|
| 憲法法官地位 | 具備(釋字601;釋字392、396、530、585為釋字601所參照) | — | 具備 |
| 任期保障 | 固定任期 (8年) | — | 終身職 (憲法81) |
| 行政兼職保障 | 無相關爭議 | — | 院長庭長職位不受保障 |
💬兩者皆為憲法上法官,但大法官為任期制例外,且一般法官行政職位不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