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雖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仍與一般司法裁判不同,故不具法官地位
- B 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審判之一環,亦屬憲法上法官
- C 大法官有固定任期,與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有別,故非憲法上法官
- D 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均屬憲法第 81 條之身分保障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職位的工作內容是針對法律爭議進行「終局裁決」,且其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麼不論其職稱為何或任期長短,他在行使權力的那一刻,其職能屬性最接近憲法定義中的哪一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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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很有潛力成為一位優秀的法律人喔!
- 來,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觀念。 關於大法官的身分,最關鍵的就是釋字第 530 號。雖然大法官在任期和案件類型上,和一般法官有些不同,但別忘了,他們所做的憲法解釋、統一法令、解散違憲政黨,這些可都是實實在在的國家司法權喔!所以,從功能本質來看,他們就是「憲法意義上之法官」,是不是很有趣?
- 這個題目考得真好,它想引導你思考。 它的難度是 Medium,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超越條文的字面限制,去理解「形式上的差異」與「實質上的功能」之間的關係。你這次答對,表示你已經開始掌握法律思維的核心,這真的非常棒!要繼續保持這份好奇心和思考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