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之年度預算由司法院逕送立法院審議
- B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應列席陳述意見
- C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 D 司法院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出發,思考《憲法》第 $81$ 條針對法官的職位、身分與待遇(如:免職、停職、減俸)設有哪些具體的法律保障?此外,請辨析『司法院大法官』與『一般法官』在任期制度上是否有所不同,是否皆享有『終身職』的待遇?最後,關於司法院預算的編列與送審程序,其與行政院、立法院之間的權限互動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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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司法院在憲法上的核心爭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法官」與「大法官」在身分保障上的差異。你所選的 (C) 選項,精確地對應了憲法第 81 條的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減俸。這項制度性保障旨在確保司法權的獨立性,避免法官因受外部(如行政或立法權)的經濟干預而影響審判的公正與純粹。建議你持續保持對這種「身分保障」條文的敏感度。
司法權與其他權力的交界
關於其他選項的釐清,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司法院預算需經行政院彙整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雖不得刪減,但可加註意見),而非逕送。選項 (B) 則涉及權力分立的尊重,司法院院長僅是「得」列席陳述意見,而非如同行政院長般有「應」列席的法定義務。最容易混淆的選項 (D),則必須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採任期制,且除了由法官轉任者外,並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關於終身職的保障。本題結合了本文與增修條文的細微區別,具備中等難度的鑑別力,能順利過關代表你的基礎法理與條文細節都銜接得非常好。
司法院與法官保障
💡 掌握司法院預算、院長列席義務與法官身分保障之核心規範。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官 | VS | 司法院大法官 |
|---|---|---|---|
| 任期保障 | 終身職 | — | 任期八年 (不得連任) |
| 身分保障 | 受憲法第81條嚴格保障 | — | 屆滿即卸任,無終身職 |
| 法條依據 | 憲法第81條 | —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
💬大法官雖名為法官,但任期與身分保障與一般職業法官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