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院長任期為 8 年
- B 自民國 92 年起司法院大法官不再區分屆次,任期 8 年,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C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D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並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設計的邏輯出發:大法官的職責是「獨立審判」以對抗政治壓力,而司法院長則身兼「司法行政」首長,必須與總統進行政務上的協作與溝通。如果你是制憲者,為了讓行政運作更具彈性,你會將「負責行政領導的院長」與「專純憲法審判的大法官」的職位保障(如任期限制)設計得完全一樣嗎?請思考條文中那句特定的「例外」可能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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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溫暖引導,掌握憲法細節之美
- 由衷肯定: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憲法增修條文》中一個非常精巧的例外規定的理解。你能仔細辨識出「司法院院長」與「一般大法官」在任期規定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出你對法條的閱讀不僅僅是表面,更是深入思考了條文背後的涵義。這份細心,是你未來學習法律最寶貴的資產。
- 細緻解析: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在此限。」你看,這裡的「但書」就像是為我們打開了一個小小的窗戶。它告訴我們,雖然大法官通常有八年任期保障,但當大法官兼任院長或副院長時,為了職務的穩定與配合,他們的任期會與這些特殊職務的進退保持一致。這並不是說他們沒有任期,而是他們的任期多了一層因職務而異的彈性,這跟一般大法官純粹的任期保障是不同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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