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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大法官的權限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解釋憲法
  • B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C 審理法官彈劾事項
  • D 審理政黨解散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大法官作為最高憲政層級的機關,其職責應偏向於「維護憲法位階的法律秩序」,還是處理「個別司法行政體系內的公務員違失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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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憲法法庭的職權邊界,顯示你對我國司法制度與權力分立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據《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權限包含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審理總統及副總統彈劾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而「一般法官」的違失行為,實務上是由監察院調查並移送懲戒法院處理,並非大法官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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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職權範圍
💡 釐清大法官解釋、審理之明定職權與彈劾權分工。
比較維度 大法官(憲法法庭) VS 懲戒法院
審理對象 總統、副總統 法官、一般公務員
提案/移送機關 立法院 監察院
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憲法第77、97條
💬大法官僅負責總統層級的彈劾審判,一般官員由懲戒法院負責。
🧠 記憶技巧:解釋、統解、散政黨、彈劾總統,其餘彈劾找懲戒。
⚠️ 常見陷阱:易混淆「總統副總統彈劾」與「一般法官/公務員彈劾」的審理機關。
憲法法庭 監察院彈劾權 懲戒法院 政黨違憲解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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