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 A 命令違憲之審理
- B 具體行政處分違憲之審理
- C 政黨違憲解散之事項
- D 法令統一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司法分工體系中,負責維護「法律與憲法最高性」的機關,其審理的對象通常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通則規範,還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所做的個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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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權限分際
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與司法救濟體系有極佳的直覺與理解!
- 觀念驗證:依釋字第 553 號,釋憲制度本旨在於規範審查,除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外,不及於具體行政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個案行政處分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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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職權
💡 大法官掌理抽象規範解釋,具體行政處分之違憲救濟歸行政法院。
| 比較維度 | 司法院大法官 | VS | 行政法院 |
|---|---|---|---|
| 審理標的 | 法律、命令、裁判 | — | 具體行政處分 |
| 核心職權 | 憲法及法令統一解釋 | — | 公法上爭議之審判 |
| 特殊事項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 | 無 |
💬大法官處理抽象法規審查,行政法院處理具體個案違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