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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憲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
  • A 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 B 為行使職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
  • C 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憲法明定之職權
  • D 對於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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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學理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架構下,監察院彈劾權的行使對象是否具備特定限制?請同學思考,針對受憲法保障其職權獨立性、且另設有特定解職或彈劾程序之人員(如:正、副總統或立法委員),監察院是否仍能對其行使彈劾權?這與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立法院職權的分配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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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監察權」的行使對象與界限。你正確觀察到選項 (D) 的描述過於擴張,因為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係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而非由監察院行使。此外,立法委員身為中央民選公職人員,其違法失職多透過罷免或院內自律解決,亦非監察院彈劾權之客體,因此「所有」二字顯然有誤。

監察權的憲法規範與實務

其餘選項則分別對應了監察院的組織與核心權限。選項 (A) 與 (B) 體現了憲法第 95、96 條賦予監察院的調查權與委員會設置權,使其能針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進行監督。而選項 (C) 則明確標示了憲法第 90 條所定之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這類題目在法學測驗中屬於「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從看似理所當然的職權描述中,敏銳察覺到「權力分立」改革後的職權移轉,特別是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職務監督權的限縮。你能排除誘答選項,展現了深厚的憲政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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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公職人員不算公務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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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職權與對象
💡 監察權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與官員,不包含立法委員與總統。
比較維度 監察院得彈劾之對象 VS 監察院不得彈劾之對象
人員類別 行政、司法、考試官員 立法委員、總統、副總統
法規依據 憲法第97條第2項、第99條;現行彈劾案提出要件並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釋字 14、憲增第 2 條
程序發動 監察委員提議並經審查 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議
💬監察權核心在於行政監督,立法委員由選民監督而非監察院。
🧠 記憶技巧:監察管行政,不理立法員;總統彈劾權,立院送法庭。
⚠️ 常見陷阱:易誤解監察院可彈劾「所有」公職人員。需注意立法委員(釋字14)與總統(憲增)之彈劾程序完全不同。
司法院釋字第14號 憲法法庭彈劾審理程序 監察院調查權之界限 審計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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