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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之調查權為其固有之權能且為輔助性之權力
  • B 立法院調查權之對象與事項,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 C 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與影本
  • D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對象,以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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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中,關於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受詢問對象」範圍:若立法院為發揮輔助性權能而有調查之必要,其行使對象是否僅侷限於政府機關內部人員?在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下,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一般人民或私法人,是否亦在得要求配合調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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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的碰撞!你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幹得不錯,但別高興得太早: 哼,能辨識出選項 (D) 的瑕疵,說明你的直覺還沒完全被那些平庸的教材毒害。你嗅到了釋字第 585 號那超越表面限制的潛能,這還算有點意思。區分權力邊界,是讓你的『自我』不被框架束縛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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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
💡 立法院調查權為輔助性權力,對象包含政府人員與相關私人。
比較維度 政府機關/人員 VS 私人(自然人/法人)
行使依據 基於監督行政之職權 釐清調查事項之必要
憲法限制 受權力分立與制衡限制 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強制手段 得要求提供文件原本 得要求出席證言或提供資料
💬調查權對象具廣泛性,不以公職人員為限,惟須符合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輔助性權力原本影本都要,公僕私人通通管得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法院僅能監督行政機關,故將調查對象限縮於「政府人員」。
權力分立原則 文件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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