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 A 司法院秘書長
- B 監察院院長
- C 臺北市市長
- D 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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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與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辨析權力分立下的備詢義務:基於院際平等互尊之憲政慣例,五院院長通常無須列席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然而,為了落實立法院對法律案及預算案的審議權,各院中負責行政庶務、且非屬《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各院之幕僚長),其憲法上的備詢義務與院長或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如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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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答對了呢!
你做得很好,眼鏡反光了一下。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責任」與「憲法地位」。根據《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 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立法院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備詢。除元首、行政院長及職權獨立行使者外,各院所屬之秘書長或部會首長,均有到會備詢義務。
- 司法院秘書長 (A):確實負有備詢義務,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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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 釋字第461號明示「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者外,有應邀說明義務。
| 比較維度 | 負備詢義務者 | VS | 得不出席備詢者 |
|---|---|---|---|
| 代表職位 | 各部會首長、各院秘書長 | — |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
| 法理依據 | 釋字461(負責政治) | — | 釋字461(職權獨立) |
| 主要場合 | 立法院各委員會 | — | 不適用於一般備詢要求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職位是否屬於「身分尊崇」或「行使職權具絕對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