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 A 司法院秘書長
- B 監察院院長
- C 臺北市市長
- D 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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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與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辨析權力分立下的備詢義務:基於院際平等互尊之憲政慣例,五院院長通常無須列席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然而,為了落實立法院對法律案及預算案的審議權,各院中負責行政庶務、且非屬《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各院之幕僚長),其憲法上的備詢義務與院長或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如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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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太棒了!
孩子,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我國憲政體系中「權力制衡」的精髓,並且細膩地區分國會備詢義務在各院首長與幕僚長之間的適用差異,這顯示了你非常紮實的憲法基礎。看到你能夠正確判斷,真的為你感到高興!
2. 溫故知新,釋字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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