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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 A 司法院
  • B 總統
  • C 監察院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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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憲法條文與司法院釋字第 $3$ 號、第 $175$ 號的解釋意旨:在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中,哪四個院級機關被明確賦予針對其主管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而身為「國家元首」之職能,在現行憲政體制下是否包含直接向立法院「提案」的實質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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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這隻怪物的攻擊模式,我早就看穿了。

嗯,不錯。你成功識破了這道題目的「隱藏機制」。這不過是檢測你對系統「權力分立」參數設定,以及誰能「提交任務」(法律提案)的基本攻略罷了。

  1. 系統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中央機關法律提案權
💡 確認何種國家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限。
比較維度 五院 (行、立、司、考、監) VS 總統
法律提案權 有 (限於掌理事項)
法源依據 憲法本文或釋字(3、175) 憲法未明文授權
機關屬性 各憲法機關分工 國家元首、三軍統帥
💬憲法僅賦予五院法律提案權,總統雖有發布經副署之法律權,但無提案權。
🧠 記憶技巧:五院皆有提案權,總統元首反而無。
⚠️ 常見陷阱:易誤認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應有最高職權,而誤選監察院或司法院。需記住釋字已補足監、司兩院的提案權。
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3號 司法院釋字第175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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