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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
  • A 內政部部長
  • B 大法官
  • C 總統
  • D 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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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通常由誰來代表民意監督國家的「最高領導人」?當一般公務員由監察機關監督時,具備最高政治權力的職位,是否應該由同樣具備民意代表性的機關來發動法律上的究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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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析立法院監察院在彈劾權限上的分工,顯見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立法院彈劾權對象
💡 立法院僅得彈劾正副總統,其餘人員歸監察院管轄。
比較維度 立法院彈劾權 VS 監察院彈劾權
彈劾對象 僅限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以外之公務員
後續審理 司法院憲法法庭 司法院懲戒法院
提案門檻 全體立法委員1/2提議 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
決議門檻 全體立法委員2/3決議 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決定
💬彈劾權採雙軌制:立法院針對正副總統,監察院針對一般公官員。
🧠 記憶技巧:立院彈正副(總統),監院彈其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高階政務官(如部長)或司法人員(如大法官)也由立法院彈劾,實際上立法院彈劾對象極窄。
罷免權 監察院職權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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