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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 題組:
以下兩題有上下文關係
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
  • A 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之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之
  • B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同意罷免之
  • C 由立法院向監察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如監察院議決彈劾案成立時,乙政黨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
  • D 由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如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乙政黨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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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立法機關因『法律責任』(如總統違法)欲使其去職,與因『政治責任』(如施政不滿)交由全民決定其去留,這兩種程序在『最終裁判者』的屬性上(是司法審理還是民主投票)應該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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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核心機制。這題你能迅速選出 (D),代表你對於「總統彈劾」與「罷免」兩套完全不同的救濟程序,以及彈劾權歸屬的演變,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總統彈劾與罷免的憲法程序

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及第 4 條之規定,立法委員若欲罷免總統,提案門檻為全體 1/4,並經 2/3 同意後提出,最終由國民進行「罷免投票」;而彈劾案則由立法院經全體 1/2 提議、2/3 同意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而非移送監察院。選項 (D) 精確描述了彈劾案最終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後,總統才必須解職的法定程序,這也是現代憲政民主中保障元首職權穩定性的司法化設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總統罷免與彈劾程序
💡 區分總統罷免(民意裁決)與彈劾(司法審判)之發動與決議程序。
比較維度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VS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立法院提議門檻 全體立委 1/4 全體立委 1/2
立法院決議門檻 全體立委 2/3 同意後提出 全體立委 2/3 同意後提出
最終決定機關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性質 政治責任之追究 法律責任之追究
💬兩者決議門檻相同(2/3),但罷免案起手較易(1/4),彈劾案門檻較高(1/2)且由司法審理。
🧠 記憶技巧:罷免四一、彈劾二一(提議1/4 vs 1/2);二三過關(決議皆2/3);罷免全民、彈劾司法院。
⚠️ 常見陷阱:最常考彈劾與罷免的『提議門檻』混淆(1/4 vs 1/2);且容易誤認彈劾仍與監察院有關,實則現行法已改為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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