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
- A 總統
- B 立法委員
- C 法官
- D 公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種職位的人員雖然必須保持專業中立,但他畢竟是領取國家俸給、行使國家審判權力的「公務員」,且非由民選產生,因此必須有一套監察機制來防止其在程序上的違法失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法官。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由於法官屬於司法院之人員,若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即符合該條文所規範之情形,因此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之對象。
監察院彈劾權對象
💡 監察院彈劾權限於一般公務員,排除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
| 比較維度 | 監察院彈劾對象 | VS | 非監察院彈劾對象 |
|---|---|---|---|
| 國家元首 | 無(舊法曾有) | — | 總統、副總統 |
| 民意代表 | 無 | — | 立法委員、地方議員 |
| 司法/考試官 | 法官、考試委員 | — | 無 |
| 學術人員 | 兼任行政職之教授 | — | 單純任教之教授 |
💬監察權僅能監督一般公務員與部分政務官,不能干預民意代表與元首之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