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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
  • A 總統
  • B 立法委員
  • C 法官
  • D 公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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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種職位的人員雖然必須保持專業中立,但他畢竟是領取國家俸給、行使國家審判權力的「公務員」,且非由民選產生,因此必須有一套監察機制來防止其在程序上的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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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法官。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由於法官屬於司法院之人員,若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即符合該條文所規範之情形,因此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之對象。

📝 監察院彈劾權對象
💡 監察院彈劾權限於一般公務員,排除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
比較維度 監察院彈劾對象 VS 非監察院彈劾對象
國家元首 無(舊法曾有) 總統、副總統
民意代表 立法委員、地方議員
司法/考試官 法官、考試委員
學術人員 兼任行政職之教授 單純任教之教授
💬監察權僅能監督一般公務員與部分政務官,不能干預民意代表與元首之政治責任。
🧠 記憶技巧:總統歸立法,立委靠自律,法官要監察,教授看行政。
⚠️ 常見陷阱:易誤認監察院可彈劾總統(現行已移轉立法院)或誤認教授皆為公務員(須兼行政職始適用)。
立法院彈劾總統權 懲戒法院 釋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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