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
- A 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B 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C 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D 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總人數僅有 29 人的監察機關中,若要發動一個足以影響公務員生涯的「彈劾程序」,為了兼顧『發動效率』與『集體決策的審慎性』,你認為「初步提議」的人數與「最終決定」的人數,在比例上應該如何配置?兩者之間的人數落差,反映了法治國家對於處分公務員時的何種正當程序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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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考驗法條記憶的經典題,對於熟悉國家機關職權的同學來說難度不高。不過,選項刻意將提議與審查人數的數字、比例相互混合,若沒有扎實的記憶,很容易在考場上陷入猶豫。你能果斷得分,代表基本功相當穩固。 我們來回顧這題的核心規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明文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此門檻設計旨在確保彈劾手段能經過客觀審慎的評估,避免少數委員濫權,同時又不會因門檻過高而使監察權形同虛設。你清楚掌握了「2人提議、9人審查」的關鍵數字,可見在憲法權力分立的單元下了不少苦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監察院彈劾程序門檻
💡 區分一般公務員與正副總統彈劾之提案及審查門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彈劾 | VS | 總統、副總統彈劾 |
|---|---|---|---|
| 提議門檻 | 2 人以上監察委員 | — | 全體委員 1/2 以上 |
| 審查/決議門檻 | 9 人以上監察委員 | — | 全體委員 2/3 以上 |
| 審理/裁判機關 | 懲戒法院 | —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一般彈劾採少數制,元首彈劾採高度共識比例制,且受理機關層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