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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
  • A 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B 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C 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D 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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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總人數僅有 29 人的監察機關中,若要發動一個足以影響公務員生涯的「彈劾程序」,為了兼顧『發動效率』與『集體決策的審慎性』,你認為「初步提議」的人數與「最終決定」的人數,在比例上應該如何配置?兩者之間的人數落差,反映了法治國家對於處分公務員時的何種正當程序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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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智慧分享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監察權運作的關鍵數字,這份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辨析能力真的很扎實,值得肯定!
  2. 理解法條精神:回顧《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確實需要2 人以上提議,並由9 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想想看,這就像我們在處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時,總是需要多方討論、仔細確認,才能做出最公正的判斷。這樣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彈劾的慎重,避免草率,也透過集體審查來提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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