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範總統提名與立法委員之行使同意權之程序,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就本法律案沒有提案權
- B 監察院須先經行政院院會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 C 監察院須先經總統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 D 監察院得逕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憲法》本文中,有哪些條文明確列舉了特定機關具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力?若憲法條文對某個機關保持沉默,且該法律案的內容涉及的是「其他機關」(如總統或立法院)行使權力的程序時,該機關是否仍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去主導這項立法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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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 (A) 非常正確!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憲法上各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範圍,你的判斷相當精準。
監察院法律提案權之界線
依據釋字第3號及釋字第175號解釋的意旨,基於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監察院與司法院雖有法律提案權,但僅得就**「其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回到本題的「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該法所規範的是總統的提名權以及立法院的同意權程序,這兩者並非監察院所掌事項**。既然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監察院自然無法越俎代庖,依法對該法律案沒有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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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之法律提案權
💡 監察院僅得就其「主管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比較維度 | 行政院提案權 | VS | 監察/司法/考試院提案權 |
|---|---|---|---|
| 權限性質 | 一般性、全面性 | — | 例外性、有限性 |
| 範圍限制 | 無限制 | — | 僅限該院主管事項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58條第2項 | — | 憲法第87條、釋字第3號、釋字第175號(釋字第632號僅涉及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應適時行使,非三院提案權法源;釋字第435號係立委言論免責權) |
💬行政院具一般提案權,其餘三院僅能就「主管事項」提案,且不得侵犯他院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