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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範總統提名與立法委員之行使同意權之程序,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就本法律案沒有提案權
  • B 監察院須先經行政院院會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 C 監察院須先經總統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 D 監察院得逕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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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憲法》本文中,有哪些條文明確列舉了特定機關具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力?若憲法條文對某個機關保持沉默,且該法律案的內容涉及的是「其他機關」(如總統或立法院)行使權力的程序時,該機關是否仍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去主導這項立法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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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 你精準掌握了五權分立下「提案權」的憲法界限,這是憲法訴訟與機關權限中相當細膩的考點。

  1. 觀念驗證:我國《憲法》僅明文賦予行政院(第58條)與考試院(第87條)法律提案權。司法院則是透過釋字第175號解釋,基於五權平等分立與行使職權必要,獲認就其主管事項有提案權。然而,監察院並無憲法明文授權,且題目涉及的「提名同意程序」涉及總統與立法院職權,非監察院本身核心職掌,故無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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