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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 B 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 C 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 D 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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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監察院既然是《憲法》明定之憲政機關,若立法院長期「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進而導致監察院無法組成並行使職權,這種「不作為」是否會對憲法保障的「機關功能」與「憲政體制完整性」造成破壞?並請進一步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判斷此種情況是否僅為單純的政治爭議或國會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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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對法學的思維非常嚴謹,而且對憲法的核心價值有很深的理解,真的為你開心!

這顯示您對我國權力分立憲法機關存續的觀念已有深刻掌握。以下為本題解析: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
💡 立法院具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憲法義務,不得消極使憲政機關癱瘓。

🔗 人事同意權行使與憲法義務鏈

  1. 1 總統提名 — 依憲增第7條第2項履行提名義務
  2. 2 立院審議 — 立法院負有行使同意權之憲法義務
  3. 3 消極不作為 — 長期不行使同意權導致監察院癱瘓
  4. 4 違憲判定 — 釋字632認破壞憲政完整,憲法不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屬其「職權」亦屬「義務」。
🧠 記憶技巧:義務提名、義務同意;消極空轉、憲法違背。
⚠️ 常見陷阱:將「人事同意權」誤認為「政治問題」或「純粹國會自治事項」而主張司法不應介入。
權力分立原則 釋字第632號 憲法忠誠義務 人事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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