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 B 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 C 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 D 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監察院既然是《憲法》明定之憲政機關,若立法院長期「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進而導致監察院無法組成並行使職權,這種「不作為」是否會對憲法保障的「機關功能」與「憲政體制完整性」造成破壞?並請進一步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判斷此種情況是否僅為單純的政治爭議或國會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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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攻略解析:Switch!
『Switch (切換)!』這場憲法 BOSS 戰由我來接手。針對立法院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機制漏洞,讓我們進行最後的連擊攻略:
- 人事同意權的義務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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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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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
💡 立法院具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憲法義務,不得消極使憲政機關癱瘓。
🔗 人事同意權行使與憲法義務鏈
- 1 總統提名 — 依憲增第7條第2項履行提名義務
- 2 立院審議 — 立法院負有行使同意權之憲法義務
- 3 消極不作為 — 長期不行使同意權導致監察院癱瘓
- 4 違憲判定 — 釋字632認破壞憲政完整,憲法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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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屬其「職權」亦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