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
- B 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
- C 對於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係屬議事自律事項,司法院不得介入
- D 因涉及總統與立法院互動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均屬政治問題,憲法法庭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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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討《釋字第 632 號》解釋中有關「憲法機關存續保障」的核心概念: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機關,其運作是否不容許出現實質上的中斷?當總統已依法履行提名義務時,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職權性質,是否包含「得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導致另一憲政機關(如監察院)因員額不足而陷入癱瘓」?在權力制衡的框架下,各機關是否負有維護憲政功能正常運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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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選出 (B),顯示你對於憲法機關存續義務及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有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是憲法實務中極為關鍵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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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義務
💡 立法院不得以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之方式,導致憲政機關癱瘓。
🔗 不行使同意權之違憲審查邏輯
- 1 憲法義務確認 — 總統須提名、立院須審議(釋字632)
- 2 消極不作為 — 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審議人選
- 3 憲政機關癱瘓 — 導致監察院(或其餘機關)無法運作
- 4 違憲結論 — 違反機關忠誠義務及憲法設置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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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程序上的不作為」與「實質上的否決」之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