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總統彈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 B 總統彈劾案之事由須因總統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 C 總統彈劾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 D 彈劾案若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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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政設計中,『刑事上的訴訟保護(避免總統因瑣事被告)』與『政治/法律上的去職責任(確保總統不濫權)』這兩種制度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彈劾的發動門檻與刑事起訴的門檻完全掛鉤,這對於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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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總統「刑事豁免權」與「彈劾制度」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這正是憲法考科中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刑事豁免權與彈劾事由之區別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選項 (B)。許多學生會將《憲法》第 52 條的規定誤植於此,該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這是指總統在任職期間享有的「刑事豁免權」例外,而非彈劾的法定事由。事實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關於彈劾的規定,僅規範了提案與審理程序,並未在條文中列出「僅限內亂外患罪」的實體事由,因此 (B) 的敘述過於狹隘,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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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彈劾之要件與程序
💡 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案,並由憲法法庭審理,事由不限於刑事犯罪。
| 比較維度 | 總統彈劾 | VS | 總統罷免 |
|---|---|---|---|
| 發動機關 | 立法院提案 | — | 立法院提案 |
| 最終決定者 | 憲法法庭(大法官) | — | 全體國民(公民投票) |
| 性質 | 法律/憲法裁決 | — | 政治責任追究 |
| 發生事由 | 違法或失職 | — | 無特定(政治因素) |
💬彈劾由大法官作法律審查;罷免由選民作政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