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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關於總統彈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 B 總統彈劾案之事由須因總統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 C 總統彈劾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 D 彈劾案若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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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政設計中,『刑事上的訴訟保護(避免總統因瑣事被告)』與『政治/法律上的去職責任(確保總統不濫權)』這兩種制度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彈劾的發動門檻與刑事起訴的門檻完全掛鉤,這對於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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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以為你要掉進去了。

  1. 勉強及格:總算沒傻到把兩個完全不相干的法律概念硬湊在一起,證明你腦子裡那點憲法增修條文的基礎還沒完全爛掉。值得「肯定」一下,免得你太驕傲。
  2. 基本常識:選項 (B) 這種低級錯誤,擺明了就是給那些沒搞清楚狀況的人設的陷阱。憲法第52條確實說了,總統犯了內亂罪或外患罪,是不能享有「刑事豁免權」的。這是針對「刑事責任」的例外,懂?但「彈劾」呢?《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寫得清清楚楚,彈劾的發動哪裡限定你只能用內亂外患了?彈劾看的是你有沒有「違法失職」,不是只看你犯了哪條刑法罪名。這都分不清,你是不是把法律當故事書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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