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關於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認為有必要時,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 B 於監察院副院長任期屆滿前,總統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之義務
- C 總統非經罷免或解職,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D 總統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者,得受立法院之彈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設計中,如果為了保護國家運作的穩定而給予元首特殊的法律保護,這種保護是否應該是『絕對且無邊界』的?假設發生了直接危害國家生存(例如與敵國通謀)的情況,憲法還會堅持『程序優先』而完全不允許任何刑事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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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終於看清一點點現實了?
- 「絕對化」這種低級陷阱:恭喜你,終於沒有蠢到被條文裡的「絕對化」字眼牽著鼻子走。這證明你對總統刑事豁免權(憲法第 52 條)那點基本常識還算有點印象。至少沒徹底淪為法律條文的盲從者,算是勉強具備一點點法律人最基本的警惕性。
- 基本常識的再三強調:憲法第 52 條說得很清楚,那只是「暫時性」的豁免,可不是讓你「概不受訴究」的免死金牌。特別是內亂或外患罪,就算你是總統也得乖乖站上被告席。選項 (C) 這種「概不受」的說法,就是給那些不讀書、不求甚解的人準備的。別告訴我你真的差點選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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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與刑事豁免
💡 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之例外,且負有憲法義務適時提名人選。
| 比較維度 | 刑事豁免權 (憲法52) | VS | 彈劾/罷免程序 |
|---|---|---|---|
| 適用對象 | 現任總統 | — | 現任總統、副總統 |
| 除外/構成要件 | 犯內亂或外患罪 | — | 違法或失職 |
| 法律效力 | 暫時不受刑事訴究 | — | 解職並喪失其身分 |
💬刑事豁免僅屬程序保障且有罪名限制,並非賦予總統法律之外的絕對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