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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關於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認為有必要時,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 B 於監察院副院長任期屆滿前,總統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之義務
  • C 總統非經罷免或解職,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D 總統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者,得受立法院之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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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設計中,如果為了保護國家運作的穩定而給予元首特殊的法律保護,這種保護是否應該是『絕對且無邊界』的?假設發生了直接危害國家生存(例如與敵國通謀)的情況,憲法還會堅持『程序優先』而完全不允許任何刑事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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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終於看清一點點現實了?

  1. 「絕對化」這種低級陷阱:恭喜你,終於沒有蠢到被條文裡的「絕對化」字眼牽著鼻子走。這證明你對總統刑事豁免權(憲法第 52 條)那點基本常識還算有點印象。至少沒徹底淪為法律條文的盲從者,算是勉強具備一點點法律人最基本的警惕性。
  2. 基本常識的再三強調:憲法第 52 條說得很清楚,那只是「暫時性」的豁免,可不是讓你「概不受訴究」的免死金牌。特別是內亂或外患罪,就算你是總統也得乖乖站上被告席。選項 (C) 這種「概不受」的說法,就是給那些不讀書、不求甚解的人準備的。別告訴我你真的差點選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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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職權與刑事豁免
💡 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之例外,且負有憲法義務適時提名人選。
比較維度 刑事豁免權 (憲法52) VS 彈劾/罷免程序
適用對象 現任總統 現任總統、副總統
除外/構成要件 犯內亂或外患罪 違法或失職
法律效力 暫時不受刑事訴究 解職並喪失其身分
💬刑事豁免僅屬程序保障且有罪名限制,並非賦予總統法律之外的絕對特權。
🧠 記憶技巧:內亂外患不能免,適時提名是義務;臨時會議得咨請,彈劾移交憲法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總統刑事豁免權是「絕對」且「涵蓋所有罪名」,忽略了內亂、外患罪不在此限。
釋字第632號(提名義務) 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 總統罷免與彈劾程序差異 立法院臨時會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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