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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 B 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 C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 D 總統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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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釋字第 627 號》中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性質界定:這項權力究竟是憲法給予總統個人的主觀權利,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政局穩定運作而設的「制度性保障」?從其本質出發,總統是否有權針對特定個案主動拋棄此項保障,進而使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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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題目,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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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權限與豁免權
💡 總統刑事豁免權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除以總統為被告之刑事起訴與審判程序,或其他客觀上足認必然造成總統尊崇損傷與職權行使妨礙者外,其餘個別證據調查行為得因總統自願配合而拋棄個案豁免權。
比較維度 刑事豁免權 VS 國家機密特權
法源依據 憲法第52條明文 憲法解釋衍生(權力分立)
可否拋棄 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個別證據調查行為在釋字第627號所列範圍內得因總統自願配合而拋棄個案豁免權。 總統自行決定是否主張
核心目的 避免元首職權受干擾 維護國防、外交重大利益
效力範圍 任職期間刑事不受訴 對特定資訊享有拒絕證言權
💬刑事豁免權是職位保障(人),國家機密特權是職權保障(事)。
🧠 記憶技巧:豁免是制度不能棄,機密是特權看國安,政見隨院長變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總統為了自清可以「個案拋棄」豁免權,但實務認為這是為了維護職位穩定,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就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特定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仍可能因總統自願配合而構成個案豁免權之拋棄。
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 釋字第627號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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