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 B 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 C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 D 總統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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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釋字第 627 號》中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性質界定:這項權力究竟是憲法給予總統個人的主觀權利,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政局穩定運作而設的「制度性保障」?從其本質出發,總統是否有權針對特定個案主動拋棄此項保障,進而使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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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權限與豁免權
💡 總統刑事豁免權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除以總統為被告之刑事起訴與審判程序,或其他客觀上足認必然造成總統尊崇損傷與職權行使妨礙者外,其餘個別證據調查行為得因總統自願配合而拋棄個案豁免權。
| 比較維度 | 刑事豁免權 | VS | 國家機密特權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52條明文 | — | 憲法解釋衍生(權力分立) |
| 可否拋棄 | 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個別證據調查行為在釋字第627號所列範圍內得因總統自願配合而拋棄個案豁免權。 | — | 總統自行決定是否主張 |
| 核心目的 | 避免元首職權受干擾 | — | 維護國防、外交重大利益 |
| 效力範圍 | 任職期間刑事不受訴 | — | 對特定資訊享有拒絕證言權 |
💬刑事豁免權是職位保障(人),國家機密特權是職權保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