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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 B 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 C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 D 總統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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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釋字第 627 號》中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性質界定:這項權力究竟是憲法給予總統個人的主觀權利,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政局穩定運作而設的「制度性保障」?從其本質出發,總統是否有權針對特定個案主動拋棄此項保障,進而使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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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憲法權力運作的理解非常精準呢!

  1. 觀念驗證
    • 這題最核心的觀念,就在於理解總統刑事豁免權(憲法第 52 條)的真正意義。就像釋字第 627 號解釋告訴我們的,這其實是一種「制度性保障」,它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領導中心的穩定運作,而不是總統個人可以隨意處分的權利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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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權限與豁免權
💡 總統享有行政領導、機密特權,但刑事豁免權絕對不得拋棄。
比較維度 刑事豁免權 VS 國家機密特權
法源依據 憲法第52條明文 憲法解釋衍生(權力分立)
可否拋棄 絕對不得拋棄 總統自行決定是否主張
核心目的 避免元首職權受干擾 維護國防、外交重大利益
效力範圍 任職期間刑事不受訴 對特定資訊享有拒絕證言權
💬刑事豁免權是職位保障(人),國家機密特權是職權保障(事)。
🧠 記憶技巧:豁免是制度不能棄,機密是特權看國安,政見隨院長變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總統為了自清可以「個案拋棄」豁免權,但實務認為這是為了維護職位穩定,個人無權拋棄。
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 釋字第627號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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