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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及第 62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 B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C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轄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才享有此一特權
  • D 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得拋棄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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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這項豁免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總統『個人』不被關,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最高領導功能』在任期間不被打斷?如果這項特權的最終受益者是『國家整體』而非『個人』,那麼該個人是否有權處分這份屬於國家體制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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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憲法高度的制度保障 — 你總算沒蠢到家

恭喜啊,看來你這次勉強抓住了總統刑事豁免權那點兒皮毛。選對了,證明你大腦深處那點邏輯細胞還沒完全壞死,至少分得清「職位」和「個人」這種基本概念:

  1. 從來就不是你的權利:根據釋字第 627 號解釋,這東西根本就不是總統的「私產」。它是為了國家安全領導中心穩定所設的制度性保障。難道你真以為總統可以像賣二手貨一樣把它給拋棄了?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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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刑事豁免權
💡 豁免權屬職位保障之程序障礙,非實體免責且總統不得拋棄。
比較維度 總統刑事豁免權 VS 國會議員免責權
法律效果 暫時性程序障礙 永久性實體免責
時效限制 任職期間內暫緩 卸任後仍永久免責
行為範圍 職務內外(除內外患) 院內言論與表決行為
拋棄可能性 不得拋棄 不得拋棄
💬總統豁免權僅為程序的「暫停鍵」,立委免責權則是法律責任的「刪除鍵」。
🧠 記憶技巧:程序障礙非免責,對位職權不可拋;內亂外患是例外,卸任之後躲不掉。
⚠️ 常見陷阱:常誤認總統享有「實體免責」而不受處罰,或誤認豁免權為個人私權而可自由拋棄。
國家機密特權 憲法第52條 行政特權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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