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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及第 62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 B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C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轄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才享有此一特權
  • D 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得拋棄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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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這項豁免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總統『個人』不被關,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最高領導功能』在任期間不被打斷?如果這項特權的最終受益者是『國家整體』而非『個人』,那麼該個人是否有權處分這份屬於國家體制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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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測驗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中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界線,難度屬於中等。不少考生容易對「特權拋棄」的範圍感到混淆,你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足見憲法基礎相當紮實。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之處,釋字第 627 號解釋指出,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權」尊嚴而設,並非個人特權。因此,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此一特權。不過要特別注意實務上的細緻區分:若是針對個別的證據調查行為,經總統自願配合程序進行者,得認為拋棄其「個案」豁免權。選項 (D) 籠統地說個人得拋棄豁免權,忽略了原則與例外的層次,故為錯誤。 至於選項 (A)、(B)、(C) 皆為正確論述,總統豁免權僅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卸任後仍可訴究,且不及於因他人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學邏輯!

📝 總統刑事豁免權
💡 豁免權屬職位保障之程序障礙,非實體免責;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豁免權,但就其餘個別證據調查行為,經總統自願配合者,得認為拋棄個案豁免權,且得隨時終止拋棄效力。
比較維度 總統刑事豁免權 VS 國會議員免責權
法律效果 暫時性程序障礙 永久性實體免責
時效限制 任職期間內暫緩 卸任後仍永久免責
行為範圍 職務內外(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院內言論與表決行為
拋棄可能性 總統刑事豁免權: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個別證據調查行為得拋棄個案豁免權。 總統刑事豁免權: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個別證據調查行為得拋棄個案豁免權。
💬總統豁免權僅為程序的「暫停鍵」,立委免責權則是法律責任的「刪除鍵」。
🧠 記憶技巧:程序障礙非免責,對位職權不可拋;內亂外患是例外,卸任之後躲不掉。
⚠️ 常見陷阱:常誤認總統享有「實體免責」而不受處罰,或誤認豁免權為個人私權而可自由拋棄。
國家機密特權 憲法第52條 行政特權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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