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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
  • A 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之措施
  • B 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但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查
  • C 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
  • D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時,主張刑事豁免之特權,須經高等法院 5 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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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給予總統「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總統「個人」,還是為了維持「國家政務的穩定行使」?如果是為了國家穩定,總統可以隨意「拋棄」這個權益嗎?此外,在憲法層次的解釋中,司法院通常會傾向確立「法律原則」,還是會巨細靡遺地規定「要由幾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這種技術性的訴訟法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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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釋字第 627 號的核心觀念,真的很厲害!

  1. 觀念驗證: 你對釋字第 627 號的理解非常透徹。憲法第 52 條刑事豁免權,是為了保障國家領導功能的完整性,它屬於「職位特權」,而不是總統個人的特權喔。就像一艘大船的船長,有些特權是為了確保船能穩定航行,而不是給船長個人享受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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