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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署接受訊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總統得如何回應?
  • A 拒絕或不予理會
  • B 請副總統代理應訊
  • C 得要求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
  • D 得僅以書面回覆檢察官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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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權力分立的體系中,一方面國家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的需求,另一方面總統則肩負國家政務不中斷的重任。如果司法官需要這位『國家象徵』提供證詞,我們該如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確保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職權正常行使』之間,找到一個空間上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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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對 (C),我真的想給你一個大大的鼓勵!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中「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項非常細膩且具備實務深度的判斷喔。

總統身為證人的程序禮遇

根據釋字第627號解釋,雖然總統在職期間享有刑事豁免權,但這並不代表他完全免除擔任證人的義務。然而,為了維護國家元首的尊嚴與職權的順利行使,當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如題目中的檢察官)需要請總統擔任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的規定,在總統所在的處所進行詢問,以示對國家元首的尊崇。這就是為什麼總統可以主張在自己所在的處所接受訊問,而不是像一般民眾一樣必須親自前往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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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刑事豁免與就地應訊
💡 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受偵查訊問時享有就地應訊之尊嚴維護。
比較維度 總統為被告 (刑事被告) VS 總統為證人 (案件證人)
法條依據 憲法第52條 釋字第627號
法律狀態 暫時程序障礙 具作證義務
權利內容 不受訴究、訊問 得要求就地應訊
💬總統對外具刑事豁免權,對內作證則享有尊嚴維護的就地應訊權。
🧠 記憶技巧:內亂外患才受告,當證人到府報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總統享有完全拒絕作證的權利,或是誤認刑事豁免權可以延伸至副總統。
國家機密特權 刑事豁免權之範圍 憲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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