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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上總統豁免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B 總統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而涉及民事訴訟者,總統可因其身分免予被訴
  • C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係指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 D 總統豁免權雖係為總統之職位而設,但總統仍得抛棄此憲法賦予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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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總統豁免權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政務不因元首受司法追訴而癱瘓」,那麼當司法程序「並不直接針對總統本人追訴罪名」,或是「僅涉及私人財務糾紛(民事)」時,憲法是否仍有必要給予同等程度的強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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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 釋字第 627 號 的核心要義。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屬於程序障礙,而非實體免責。其目的在於維護「職位」的穩定運作,避免元首因刑事訴追而無法視事。因此:
    • (A) 正確:豁免權僅限於總統本身被起訴,不代表司法機關不能針對他人案件對總統進行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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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刑事豁免權
💡 總統享有職期間刑事程序豁免,但非實體免責且不可拋棄。
比較維度 總統刑事豁免權 VS 一般公民刑事責任
訴追範圍 排除內亂外患罪外 包含所有犯罪行為
保障性質 暫時程序性保障 無職務性程序保障
證據調查 可對其進行調查 依法得進行調查
拋棄權利 為憲法特權不得拋棄 不適用拋棄概念
💬總統豁免權係為維護國家元首職權行使之穩定,僅具程序延緩效力。
🧠 記憶技巧:程序保障、非關民事、內外例外、任滿再追、不可拋棄。
⚠️ 常見陷阱:易誤認豁免權包含「民事訴訟」或「實體免除罪刑」,且常忽略證據調查不在此限。
國家機密特權 罷免與彈劾程序 內亂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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