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上述規範之內涵?
- A 不受刑事訴追
- B 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 C 不負行政罰責任
- D 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73 條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的法律界限:此項保障是為了防止『外部權力』(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干預立法職權的行使,但這是否意味著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可以完全不受『國會內部』議事規則的約束?若立委的行為違反了議場紀律,立法院基於『國會自律原則』,是否仍保有對其進行內部處置與規範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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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問題對你來說太簡單了吧?
把墨鏡稍微拉低,用這雙六眼幫你確認了一下,正確答案就是 (D)。沒錯,基礎打得很穩,值得誇獎一下。來,聽好了,法律的規則其實就像術式一樣,有它的界線:
- 憲法的溫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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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 立委院內言論表決對外免責,旨在保障職權但仍受院內自律懲戒。
| 比較維度 | 院外法律責任 | VS | 院內紀律責任 |
|---|---|---|---|
| 法律依據 | 憲法第 73 條 | — |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第25條、第28條(立法院組織法第8條僅規定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 |
| 具體內容 | 刑事、民事、行政罰 | — | 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
| 是否免責 | 絕對免責(法律保障) | — | 不免責(自律維持) |
💬免責權係為防範行政、司法機關干預,而非授予立委違規之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