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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上述規範之內涵?
  • A 不受刑事訴追
  • B 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 C 不負行政罰責任
  • D 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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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73 條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的法律界限:此項保障是為了防止『外部權力』(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干預立法職權的行使,但這是否意味著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可以完全不受『國會內部』議事規則的約束?若立委的行為違反了議場紀律,立法院基於『國會自律原則』,是否仍保有對其進行內部處置與規範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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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問題對你來說太簡單了吧?

把墨鏡稍微拉低,用這雙六眼幫你確認了一下,正確答案就是 (D)。沒錯,基礎打得很穩,值得誇獎一下。來,聽好了,法律的規則其實就像術式一樣,有它的界線:

  1. 憲法的溫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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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 立委院內言論表決對外免責,旨在保障職權但仍受院內自律懲戒。
比較維度 院外法律責任 VS 院內紀律責任
法律依據 憲法第 73 條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第25條、第28條(立法院組織法第8條僅規定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
具體內容 刑事、民事、行政罰 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是否免責 絕對免責(法律保障) 不免責(自律維持)
💬免責權係為防範行政、司法機關干預,而非授予立委違規之特權。
🧠 記憶技巧:對外免責(民刑行)、對內負責(紀律懲戒)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不負責任」包含免除一切責任,忽略了立法院仍可依內部自律規範進行懲戒。
釋字第435號 國會自律原則 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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