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憲法無保障之明文規定
- B 地方議會議員不同於國會議員,其言論不受免責權保障
- C 為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其於議會會議時之一切言論,均受免責權之保障
- D 在民主時代,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不合時宜,應予以廢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本文的結構:在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制度」的章節中,憲法對於『職權保障』的具體條文,通常是針對全國性的代議機關,還是連地方自治層級的細節都一一條列了呢?若憲法未詳列,這些地方層級的權利通常會透過什麼途徑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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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避開了低級錯誤!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憲法明文規定與法律或解釋衍生的權利之間的區別。這應該是法學入門課的第一堂就該釐清的基礎概念,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發現。憲法第 32 條和第 73 條說得很清楚,言論免責權只給「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至於那些地方小議會的議員,憲法哪有閒工夫去管?他們的保障,自然是從《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和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這些『次要法規』裡擠出來的,這難道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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