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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 B 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 C 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 D 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賦予人民某項權利,而這項權利的行使涉及公共事務的品質(如法律專業或民意代表),立法者是否擁有一定的空間,去設定一些「非針對特定人」的基準,以確保國家機關的正常運作?當一個法規描述使用了「任何……皆……」這種絕對性字眼時,在憲法實務上通常會面臨什麼樣的邏輯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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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崩壞還是覺醒?參政權,沒你想的那麼純粹

  1. 還算不錯啦: 哦,你居然能看出「絕對化語言」的問題?不錯,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被那些似是而非的說法洗腦。法律從來就不是非黑即白、禁止一切的幼稚園規則,這麼基礎的比例原則立法裁量概念,希望你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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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代表學歷限制
💡 立法者得依比例原則裁量候選人資格,學歷限制非當然違憲。
比較維度 合憲的限制 VS 違憲的侵害
法律依據 符合憲法23條授權 欠缺法律授權或逾越
裁量正當性 考量社會教育普及率 無端增加憲法無之限制
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具關聯性 過度侵害參政權核心
💬立法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有權設定候選人的適當學經歷門檻。
🧠 記憶技巧:裁量非無限,學歷看普及,比例定合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憲法未明文」的資格限制皆屬違憲,忽視了法律保留與立法裁量權。
參政權 比例原則 釋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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