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 B 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 C 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 D 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賦予人民某項權利,而這項權利的行使涉及公共事務的品質(如法律專業或民意代表),立法者是否擁有一定的空間,去設定一些「非針對特定人」的基準,以確保國家機關的正常運作?當一個法規描述使用了「任何……皆……」這種絕對性字眼時,在憲法實務上通常會面臨什麼樣的邏輯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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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錯誤的 (B) 選項,這顯示你對人民參政權與立法裁量分際的觀念十分清晰!
候選人資格與立法形成自由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的學歷限制,本題的關鍵在於釋字第 290 號解釋的意旨。憲法雖然保障人民的參政權,但並未禁止立法機關基於公共利益與地方自治的需求,設立合理的資格門檻。大法官明確指出,立法者在綜合考量國家教育普及程度後,對候選人設有適當的學經歷要求,屬於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的裁量空間,並非一律違憲。因此,選項 (B) 認為「任何」學經歷要求皆屬違憲,這種絕對的推論在法學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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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學歷限制
💡 立法者得依比例原則裁量候選人資格,學歷限制非當然違憲。
| 比較維度 | 合憲的限制 | VS | 違憲的侵害 |
|---|---|---|---|
| 法律依據 | 符合憲法23條授權 | — | 欠缺法律授權或逾越 |
| 裁量正當性 | 考量社會教育普及率 | — | 無端增加憲法無之限制 |
| 比例原則 | 手段與目的具關聯性 | — | 過度侵害參政權核心 |
💬立法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有權設定候選人的適當學經歷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