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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公營事業之任何職務
  • B 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 C 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 D 於議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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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民意代表兼任某些職務,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公私不分」或「支領雙重複利」。在這樣的邏輯下,如果一位議員在「私人企業」或「由私人出資的學校」任職,與在「國家出資、受政府監督的機關」任職相比,哪一種情況更容易產生侵害「公眾資源」或「行政中立」的疑慮?法律通常會將紅線劃在哪個權力邊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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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A)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這題的關鍵在於「兼職禁止」的範圍:

  1. 公立 vs. 私立: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的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選項 (A) 刻意植入了「私立」二字,這在法律適用上是完全不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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