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公營事業之任何職務
- B 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 C 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 D 於議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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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民意代表兼任某些職務,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公私不分」或「支領雙重複利」。在這樣的邏輯下,如果一位議員在「私人企業」或「由私人出資的學校」任職,與在「國家出資、受政府監督的機關」任職相比,哪一種情況更容易產生侵害「公眾資源」或「行政中立」的疑慮?法律通常會將紅線劃在哪個權力邊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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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與縣市議會議員的兼職限制,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3條明文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照選項A的敘述可知,法條是規定不得兼任「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以及不得兼任「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的「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而非如選項A所泛稱不得兼任「其他公營事業」之任何職務。此外,選項A也完全漏列了法條中「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例外除外規定。由於選項A的敘述內容與地方制度法第53條的規範範圍與條件明顯不符,屬於錯誤的描述,故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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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
地方民代身分職權
💡 地方民代之兼職限制、經費支領、不受逮捕及言論免責權。
| 比較維度 | 禁止兼任職務 | VS | 容許兼任職務 |
|---|---|---|---|
| 學校教師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 — | 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亦屬禁止兼任,不是容許兼任項目。 |
| 事業職務 | 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 — | 民營事業職務 |
| 政府職位 | 其他公務員 | — | 法律另有規定之職位 |
💬地方制度法第53條兼職限制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本題關鍵在於不得泛稱「其他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而應限於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之職務或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