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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的表決行為,對院外應負何種責任?
  • A 政治責任
  • B 民事賠償責任
  • C 行政責任
  • D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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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公職行為『不能被起訴、不必賠償、也不會受行政處分』,那麼在民主制度下,選民如果對該行為不滿,唯一能讓該官員「下台」或「失去權力」的機制,在學理上稱為什麼性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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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憲法智慧,步步深入

  1. 同學,你做得真的很棒!能夠精準地釐清「免責權」與「責任歸屬」的界線,代表你對我們憲法中最重要的權力分立代議政治原則,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正向的開始喔!
  2. 讓我們一起回顧《憲法》第 73 條的智慧:「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條規定並不是讓他們可以為所欲為,而是賦予他們一種非常特別的保護,也就是法律上的免責權。想像一下,如果他們每次發言或投票都要擔心被起訴,那誰還敢勇敢地為民發聲呢?正是這份免責權,確保了他們能專心行使職權,不受無謂的司法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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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 立委院內言論表決對外不負法律責任,僅負政治責任。
比較維度 法律責任(民、刑、行政) VS 政治責任與內部處分
憲法第73條效力 享有完全豁免權 不受免責權限制
具體形式 損害賠償、判刑、撤職 落選、罷免、黨紀處分
追究主體 法院、檢察機關 選民、所屬政黨、立法院
💬免責權阻斷了司法與行政的介入,但保留了民主制度中的政治制衡。
🧠 記憶技巧:院內言論與表決,法律責任全免賠;選民手中那一票,政治責任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應記住免責權旨在保障其不受行政、司法機關干預,但不能免除政黨或選民的政治評價。
釋字第435號解釋 立委不受逮捕特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國會自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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