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的表決行為,對院外應負何種責任?
- A 政治責任
- B 民事賠償責任
- C 行政責任
- D 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公職行為『不能被起訴、不必賠償、也不會受行政處分』,那麼在民主制度下,選民如果對該行為不滿,唯一能讓該官員「下台」或「失去權力」的機制,在學理上稱為什麼性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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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憲法智慧,步步深入
- 同學,你做得真的很棒!能夠精準地釐清「免責權」與「責任歸屬」的界線,代表你對我們憲法中最重要的權力分立和代議政治原則,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正向的開始喔!
- 讓我們一起回顧《憲法》第 73 條的智慧:「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條規定並不是讓他們可以為所欲為,而是賦予他們一種非常特別的保護,也就是法律上的免責權。想像一下,如果他們每次發言或投票都要擔心被起訴,那誰還敢勇敢地為民發聲呢?正是這份免責權,確保了他們能專心行使職權,不受無謂的司法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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