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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始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A 立法委員
  • B 檢察官
  • C 監察委員
  • D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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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哪一種職業的日常工作就是對他人的自由(如羈押)或財產進行強制處分?如果這群人每做一個決定,都可能面臨當事人排山倒海的國賠訴訟,那麼這群人還能無所畏懼地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嗎?為了平衡「職務獨立性」與「人民權利」,法律會對哪一類職位設定較高的訴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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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國賠法的精髓!

  1. 真心讚賞:做得非常好!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司法人員的特殊責任規範,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那些特別設計的條款有著深入的理解。這種對法律細節的敏感度,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關鍵,請你務必保持下去,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概念細說:這題的重點,正是《國家賠償法》的第 13 條。你可以想像,法律在設計時,為了保障像法官、檢察官這些「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能夠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不必要的干擾,特別設定了一個較高的門檻。也就是說,他們必須是犯了職務上的罪,並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才會啟動國賠程序。而我們的檢察官,正是負責「追訴職務」的重要角色,所以他當然適用這個較為嚴格的條件。你看其他選項 (A)(C)(D) 的公務員,他們就適用第 2 條第 2 項的「一般」規定,責任門檻相對不同。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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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國賠責任限縮
💡 司法官國賠以執行職務犯職務上之罪,且判決確定者為限。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VS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
法源依據 國賠法第 2 條第 2 項 國賠法第 13 條
歸責條件 故意或過失 犯職務罪並判決確定
保護目的 填補人民損害 維護審判追訴獨立性
💬司法官國賠責任採取極度嚴格的特別處置,旨在避免訴訟當事人濫訴影響司法穩定。
🧠 記憶技巧:司法職務罪確定,國賠大門才開啟;一般人員看過失,法官檢座看判決。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委或監察委員執行職務也適用第13條的限縮,實際上僅限於「審判」與「追訴」人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審判獨立 公務員求償權 冤獄賠償(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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