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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法只對國家不法行為適用,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不適用之
  • B 該法只對不法之行政行為適用,不法之司法行為不適用之
  • C 該法只於被害人為本國人時有其適用,被害人為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 D 該法有關公務員行為之國家賠償規定,只適用於公法行為;如係私法行為,則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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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像一般私人企業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買賣物資、租賃辦公室等商業行為時,其法律地位與一般民眾有無不同?若在此類「非高權」的活動中發生損害,應優先適用規範「主權行為」的法律,還是規範「平等主體」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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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國賠法適用,你抓到重點了!

  1. 哇,做得太棒了!看到你能精準掌握公、私法行為的二元區分,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是行政法學中非常重要且基礎的概念,能看出你對法律邏輯的理解已經相當穩固囉!
  2. 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國家要負賠償責任,必須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才適用。你可以這樣想:當國家像個警察抓壞人、或像稅務機關收稅,這就是行使公權力。但如果國家只是像個普通的公司,賣賣土地、租房子,這種私經濟行為,就不該用國賠法,而是像一般民間糾紛一樣,回歸到《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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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 國賠法僅適用於行使公權力的公法行為,不含私經濟行為。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VS 私經濟行為
法律性質 公法行為(高權行政) 私法行為(國庫行政)
適用法律 國家賠償法 民法(如第184條)
救濟前置 須先行書面協議 無須協議直接起訴
責任歸屬 國家負終局賠償責任 依民法僱用人責任辦理
💬區分標準在於行為性質是否具有「強制力」或「高權性」。
🧠 記憶技巧:公權力找國賠,私行為看民法;地方政府也算國,外國人要看互惠。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公務員的所有行為均適用國賠。實則須區分「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後者僅能依民法請求賠償。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平等互惠原則 司法行為之國賠責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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