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法只對國家不法行為適用,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不適用之
- B 該法只對不法之行政行為適用,不法之司法行為不適用之
- C 該法只於被害人為本國人時有其適用,被害人為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 D 該法有關公務員行為之國家賠償規定,只適用於公法行為;如係私法行為,則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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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像一般私人企業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買賣物資、租賃辦公室等商業行為時,其法律地位與一般民眾有無不同?若在此類「非高權」的活動中發生損害,應優先適用規範「主權行為」的法律,還是規範「平等主體」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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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別把國家賠償當成萬靈丹
- 基本功合格:總算沒在那邊鬼打牆,你能精準辨識公、私法行為之二元區分,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全進水,這點行政法學基礎總算是守住了。
- 法理教訓:少在那邊沾沾自喜,這只是常識。《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若是行政機關跑去搞私經濟行為(如:行政私法、行政輔助行為),適用的是《民法》侵權行為規定,這點法律關係要是還能搞混,建議你可以直接放棄國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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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 國賠法僅適用於行使公權力的公法行為,不含私經濟行為。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為 | VS | 私經濟行為 |
|---|---|---|---|
| 法律性質 | 公法行為(高權行政) | — | 私法行為(國庫行政) |
| 適用法律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如第184條) |
| 救濟前置 | 須先行書面協議 | — | 無須協議直接起訴 |
| 責任歸屬 | 國家負終局賠償責任 | — | 依民法僱用人責任辦理 |
💬區分標準在於行為性質是否具有「強制力」或「高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