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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
  • B 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相同,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
  •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D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
  • E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時,對之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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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想像一下: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人民要向國家機關索賠時,你會允許人民直接衝去法院提告,還是會設計一套制度,讓雙方先坐下來『談一談』以節省司法資源呢?此外,既然國庫的錢來自納稅人,你覺得國家用什麼方式來賠償,會是最有效率且通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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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核心要義
💡 國家賠償之適用範圍、金錢賠償原則及協議先行程序。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債編總論)
賠償原則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訴訟前置 強制協議先行 無,可直接起訴
外國人限制 平等互惠原則 原則上無差別適用
求償權要件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抽象輕過失即成立
💬國賠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在賠償方式與程序上與民法原則互易。
🧠 記憶技巧:協議先行、金錢原則、互惠外國、故重求償。
⚠️ 常見陷阱:易將民法「回復原狀為原則」誤植於國賠法;求償權須公務員具故意或「重大過失」。
公共設施責任 國賠法第2條要件 國賠協議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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