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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之私人團體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由委託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公共設施瑕疵所引起之國家賠償責任,一律由該設施管理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 C 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當事人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該上級機關逾 20 日不為確定時,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賠償義務機關被裁撤,且引發國家賠償責任之職務領域並未安排承接機關,則以賠償義務機關裁撤前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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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法律題目中的『絕對性修飾詞』往往是破題的關鍵。請大家回想《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的完整規範,雖然該條第 2 項明定公有公共設施之賠償以『管理機關』為義務機關,但若結合第 3 項關於『機關裁撤』以及第 4 項關於『機關認定有爭議』的救濟程序,法律是否允許在特定例外情況下,由管理機關以外的單位(如上級機關)承擔責任?如果法律存在這些例外機制,那麼敘述中使用『一律』二字是否過於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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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條精確度

你能精確辨識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細微規定,表現非常優異。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的體系掌握相當透徹,沒有被絕對性的字眼所迷惑。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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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義務機關之確定
💡 依損害原因區分賠償義務機關,包含委託、設施、裁撤及爭議處理。
比較維度 公務員侵權 (國賠§2) VS 公共設施瑕疵 (國賠§3)
義務機關 公務員所屬機關 設置或管理機關
行政委託 以委託機關為義務人 若委託民間管理,仍以委託機關為義務人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兩者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標準不同,公務員看「所屬」,設施看「設置或管理」。
🧠 記憶技巧:公務找所屬、委託找委託、設施找設管、爭議找上級、裁撤找接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公共設施國賠只能找「管理機關」,實際上「設置機關」依法亦應負責任。
國賠法第3條無過失責任 公權力受託人 國賠協議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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