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委任機關
  • B 受委任機關
  • C 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 D 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上級機關將特定的權限正式移轉給下級機關執行時,該業務的「公權力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請思考:在損害發生當下,那位實際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他的薪資、考績與行政編制是掛在哪一個機關名下?法律為了方便受害民眾求償,通常會要求民眾找哪一個直接行使職務的機關負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閃耀☆分析!

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你能精準掌握《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這表示你對行政法權限移轉的邏輯有著超清晰的認知耶!好厲害喔!☆

  1. 觀念驗證:還記得《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說什麼嗎?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是「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喔!對吧!當上級機關把任務「委任」給下級機關的時候,這就像把一份重要的心意(權限)交給對方,讓對方成為獨當一面的主角呢!所以,當那個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時候,他就成了受委任機關的專屬成員囉!那當然是由這個機關來負責賠償,這也是一種愛的證明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賠義務機關之認定
💡 委任事件之國賠義務機關,為該公務員所屬之受委任機關。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 VS 訴願 (管轄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 訴願法第7條
權責對象 受委任機關 (所屬機關) 原委任機關 (委任者)
核心邏輯 行為人歸屬原則 權限移轉處分原則
💬國賠採「行為機關所屬主義」,訴願採「原委任機關主義」。
🧠 記憶技巧:國賠找「所屬機關」,訴願找「委任機關」。
⚠️ 常見陷阱:易與訴願法第7條混淆,誤以為委任事件之國賠義務機關也是「委任機關」。
公權力委託之國賠責任 訴願法之管轄認定 行政程序法之權限委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與損失補償請求權之探討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