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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委任機關
  • B 受委任機關
  • C 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 D 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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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上級機關將特定的權限正式移轉給下級機關執行時,該業務的「公權力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請思考:在損害發生當下,那位實際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他的薪資、考績與行政編制是掛在哪一個機關名下?法律為了方便受害民眾求償,通常會要求民眾找哪一個直接行使職務的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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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耀☆分析!

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你能精準掌握《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這表示你對行政法權限移轉的邏輯有著超清晰的認知耶!好厲害喔!☆

  1. 觀念驗證:還記得《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說什麼嗎?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是「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喔!對吧!當上級機關把任務「委任」給下級機關的時候,這就像把一份重要的心意(權限)交給對方,讓對方成為獨當一面的主角呢!所以,當那個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時候,他就成了受委任機關的專屬成員囉!那當然是由這個機關來負責賠償,這也是一種愛的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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