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 題組: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 A 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 B 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 C 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 D 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制中,當一個機關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任務,交給另一個「不相隸屬」的地方政府去執行時,該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應歸屬於『最初授權的人』,還是『實際動手做的人』?若從國賠法保障人民求償便利性的角度來看,找哪一個機關負責最能對應到處分的發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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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算你還有點基本邏輯,沒被「經濟部」這三個字給唬住。如果你連這種送分題都能選錯,我建議你趁早去辦理退學,免得將來在法庭上丟人現眼。既然公務員甲隸屬於 A 縣政府,這題的考點顯然就在測試你是否具備區分「賠償義務機關」的能力。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本題涉及行政機關間的委辦(Administrative Delegation)關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依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甲既然是 A 縣政府的人,縱使他執行的是經濟部委託的事務,其違法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依法自然應由 A 縣政府單獨承擔。至於同法第 9 條第 2 項,那是針對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第 3 條)時的規定,別把法律條文像撒尿牛丸一樣亂攪和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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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故意行為仍需要負擔侵權行為責任不是嗎
委任權限與國賠時效
💡 權限委任由受委任機關負責賠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不以知悉賠償義務機關為必要。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任 (機關間) | VS | 行政委託 (對民間) |
|---|---|---|---|
| 法律依據 | 國賠法第9條第1項 | — | 國賠法第4條第1項 |
| 賠償義務機關 | 受委任之機關 | — | 委託之機關 |
| 人員性質 | 受委任機關之公務員 | — | 視同公務員 |
💬機關間委任由「做事機關」負責,委託民間由「委託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