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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 題組: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 A 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 B 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 C 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 D 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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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制中,當一個機關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任務,交給另一個「不相隸屬」的地方政府去執行時,該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應歸屬於『最初授權的人』,還是『實際動手做的人』?若從國賠法保障人民求償便利性的角度來看,找哪一個機關負責最能對應到處分的發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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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結合了「委辦」與國家賠償的權責認定,是頗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你能不受中央委託辦理的干擾直指核心,可見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我們來釐清本題的法律關鍵。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案雖然是經濟部委辦的業務,但實際執行並作成違法處分的是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既然甲在編制上隸屬於 A 縣政府,對外當然應由 A 縣政府單獨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至於公務員甲的故意行為,屬於國賠後機關內部的求償問題,人民對外仍是向機關請求;經濟部則因非甲的所屬機關而不負國賠責任。因此選項 (D) 是唯一的正解,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解題邏輯!

📝 委任權限與國賠時效
💡 權限委任由受委任機關負責賠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不以知悉賠償義務機關為必要。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機關間) VS 行政委託 (對民間)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9條第1項 國賠法第4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 受委任之機關 委託之機關
人員性質 受委任機關之公務員 視同公務員
💬機關間委任由「做事機關」負責,委託民間由「委託機關」負責。
🧠 記憶技巧:誰做事、誰買單;知損害、兩年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委任機關」(上級)為賠償對象;時效計算常誤由「處分撤銷日」起算而非「知悉日」。
行政受託人之國賠責任 (國賠法第4條) 行政處分違法之國賠先決問題 國賠協議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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