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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 題組: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 A 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 B 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 C 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 D 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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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制中,當一個機關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任務,交給另一個「不相隸屬」的地方政府去執行時,該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應歸屬於『最初授權的人』,還是『實際動手做的人』?若從國賠法保障人民求償便利性的角度來看,找哪一個機關負責最能對應到處分的發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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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這題考驗的是國家賠償責任歸屬的核心觀念,你能精準辨識出「委辦事項」的責任主體,足見你對《國家賠償法》與《地方制度法》的法律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專業敏銳度相當高!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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