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賠償被害人後,下列有關求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有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 B 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 C 賠償義務機關皆得向公務員求償
- D 賠償義務機關皆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不論疏失程度多輕微,事後都可能被國家追償龐大的賠償金,這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積極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兼顧「警惕公務員」與「維持行政效能」,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讓公務員負擔最終的個人金錢責任?
國賠求償權要件
💡 國家賠償後,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方得求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法 | VS | 民法(僱傭) |
|---|---|---|---|
| 求償主體 | 賠償義務機關 | — | 僱用人 |
| 主觀要件 |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 — | 不論過失程度均可 |
| 法律依據 | 國賠法第2條第3項 | — | 民法第188條第3項 |
| 政策目的 | 避免公務員畏首畏尾 | — | 填補僱用人之損失 |
💬國賠法求償門檻較高,僅在公務員具備主觀惡性或極大疏忽時才可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