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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賠償被害人後,下列有關求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有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 B 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 C 賠償義務機關皆得向公務員求償
  • D 賠償義務機關皆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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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不論疏失程度多輕微,事後都可能被國家追償龐大的賠償金,這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積極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兼顧「警惕公務員」與「維持行政效能」,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讓公務員負擔最終的個人金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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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精確辨識了國家賠償法中「責任歸屬」的核心界線,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極為重要。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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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求償權要件
💡 國家賠償後,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方得求償。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僱傭)
求償主體 賠償義務機關 僱用人
主觀要件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不論過失程度均可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2條第3項 民法第188條第3項
政策目的 避免公務員畏首畏尾 填補僱用人之損失
💬國賠法求償門檻較高,僅在公務員具備主觀惡性或極大疏忽時才可求償。
🧠 記憶技巧:國賠求償看等級:故意重過才要給,輕微過失國家揹。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民法第188條第3項,誤以為只要公務員有「過失」國家就能求償,忽略國賠法特別限制在「重大」過失。
國家賠償責任性質 公務員懲戒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8條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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