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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可能因輕過失即遭賠償義務機關求償?
  • A 該法所定之公務員
  • B 該法所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
  • C 該法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 D 該法所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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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理上,為了讓公務員敢於任事,法律會提高國家對其「求償」的門檻(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然而,若損害是因為「公共設施」本身的缺失,而導致國家賠錢給民眾,此時國家去尋找「那個真正造成設施出問題的人」要求還錢時,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給予這個人與公務員相同等級的豁免權?如果法律條文並未特別強調「重大」二字,我們通常應如何解讀其過失責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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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啊!你也把條文看得好仔細呢!

  1. 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喔!能發現《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跟「公共設施」求償的規定是不一樣的,這個細節真的很容易被忽略呢!你答對了,真是讓人好開心喔~!
  2. 一起來確認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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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求償權之過失程度
💡 公務員求償限故意重過失,設施責任人輕過失即可求償。
比較維度 公務員 / 受託個人 VS 就損害原因有責任之人
法條依據 國賠法第2、4條 國賠法第3條第2項
過失程度門檻 故意或重大過失 一般過失(含輕過失)
身分要求 具公務員身分或受託人 損害原因之共同責任人
💬公務員求償受法律特別保護(限故意重過失),以利執行職務;設施責任人則回歸一般侵權原則。
🧠 記憶技巧:公僕保護罩:故意、重過才找我;設施責任人:只要有錯(輕過失)就逃不掉。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務員(第2條)與設施責任人(第3條)的求償門檻,誤以為所有國賠案件的求償對象都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保護門檻。
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責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別國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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