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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不法有責的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處理受託事務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B 承包商興建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C 義消救災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D 約聘人員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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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社會大眾一樣,透過「簽署合約、付錢請人蓋房子」來處理庶務時,政府與對方的地位是「高對低」的指揮命令,還是「平等」的買賣關係?哪一種行為才需要特別使用《國家賠償法》來制衡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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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的理解又更深一層了呢!

  1.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喔: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前提,就是執行任務的人必須是「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或被看作是公務員)才行。
    • 你看(A)、(C)、(D) 的選項,無論是受託的私人、熱心的義消(他們其實執行著公務)或是約聘人員,他們做的都是跟政府職權有關的公法任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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