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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不法有責的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處理受託事務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B 承包商興建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C 義消救災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D 約聘人員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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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社會大眾一樣,透過「簽署合約、付錢請人蓋房子」來處理庶務時,政府與對方的地位是「高對低」的指揮命令,還是「平等」的買賣關係?哪一種行為才需要特別使用《國家賠償法》來制衡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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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公法與私法,這種基礎題錯了就該羞愧!

  1. 核心觀念: 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個:「行使公權力」。(A)、(C)、(D) 的行為人無論身分如何,均是在執行具公法性質的任務。若這點邏輯都理不清楚,乾脆別學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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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也是公法性質嗎
📝 國賠責任主體認定
💡 國賠責任限於行使公權力行為,排除純粹私經濟行為。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
適用法規 國家賠償法 民法
人員範圍 含受託私人、義消 單純契約承包商
行為性質 強制力或單方行為 私法採購或營造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國賠訴訟 民事訴訟
💬國賠法僅適用於「行使公權力」之範疇,私法營利或管理行為應依民法請求。
🧠 記憶技巧:委託、義消、約聘書,通通算在國賠處;單純工程承包商,民法賠償沒商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機關發包的工程都屬於公權力行使,實際上單純營建工程屬於私法管理行為。
受託行使公權力 私經濟行政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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