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不法有責的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 A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處理受託事務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B 承包商興建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C 義消救災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D 約聘人員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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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社會大眾一樣,透過「簽署合約、付錢請人蓋房子」來處理庶務時,政府與對方的地位是「高對低」的指揮命令,還是「平等」的買賣關係?哪一種行為才需要特別使用《國家賠償法》來制衡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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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公法與私法,這種基礎題錯了就該羞愧!
- 核心觀念: 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個:「行使公權力」。(A)、(C)、(D) 的行為人無論身分如何,均是在執行具公法性質的任務。若這點邏輯都理不清楚,乾脆別學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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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也是公法性質嗎
國賠責任主體認定
💡 國賠責任限於行使公權力行為,排除純粹私經濟行為。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政 | VS | 私經濟行政 |
|---|---|---|---|
| 適用法規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 |
| 人員範圍 | 含受託私人、義消 | — | 單純契約承包商 |
| 行為性質 | 強制力或單方行為 | — | 私法採購或營造 |
| 救濟管道 | 行政訴訟/國賠訴訟 | — | 民事訴訟 |
💬國賠法僅適用於「行使公權力」之範疇,私法營利或管理行為應依民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