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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A 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
  • B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
  • C 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
  • D 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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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提供水電、郵寄服務的單位發生糾紛時,我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像『警察開罰單』那種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更像『去超商買東西』那種對等的契約關係?法律上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救濟途徑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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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私法的界線!

做得非常好!你清晰地辨別了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非常扎實,替你感到驕傲!

  1. 概念引導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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