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A 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
- B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
- C 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
- D 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提供水電、郵寄服務的單位發生糾紛時,我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像『警察開罰單』那種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更像『去超商買東西』那種對等的契約關係?法律上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救濟途徑會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責任的適用主體與行為性質」,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代表行政法基礎十分紮實。 要構成國家賠償,前提是機關行使公權力或設施出問題。選項(A)與(B)皆為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公權力行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選項(C)則符合「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要件,皆屬國賠範疇。相對地,選項(D)的電力公司為私法人組織,其與用戶間的供電關係屬私法契約。若發生不當停電,應依《民法》主張債務不履行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法對其提起國賠訴訟。 本題屬於基礎觀念題,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敏銳區分「國家機關」與「國營事業」,以及「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的界線。你能精確掌握兩者差異,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國賠限於行務公權力或管理公共設施,排除私法經濟行為。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行為 | VS | 私法經濟行為 |
|---|---|---|---|
| 行為屬性 | 行使公權力、管理公設施 | — | 私經濟行為、行政私法 |
| 適用法律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如侵權、違約) |
| 常見實例 | 警車執勤、道路坑洞 | — | 台電停電、政府採購 |
💬國賠以公權力為核心,私法行為適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