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A 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
- B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
- C 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
- D 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提供水電、郵寄服務的單位發生糾紛時,我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像『警察開罰單』那種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更像『去超商買東西』那種對等的契約關係?法律上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救濟途徑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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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邏輯釐清:別把民事糾紛當成國賠
答對了是應該,別得意太早。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法律適用界線,連這都搞錯的人,建議把法條重新背熟。
- 國賠法適用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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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國賠限於行務公權力或管理公共設施,排除私法經濟行為。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行為 | VS | 私法經濟行為 |
|---|---|---|---|
| 行為屬性 | 行使公權力、管理公設施 | — | 私經濟行為、行政私法 |
| 適用法律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如侵權、違約) |
| 常見實例 | 警車執勤、道路坑洞 | — | 台電停電、政府採購 |
💬國賠以公權力為核心,私法行為適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