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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A 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
  • B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
  • C 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
  • D 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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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提供水電、郵寄服務的單位發生糾紛時,我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像『警察開罰單』那種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更像『去超商買東西』那種對等的契約關係?法律上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救濟途徑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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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責任的適用主體與行為性質」,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代表行政法基礎十分紮實。 要構成國家賠償,前提是機關行使公權力或設施出問題。選項(A)與(B)皆為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公權力行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選項(C)則符合「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要件,皆屬國賠範疇。相對地,選項(D)的電力公司為私法人組織,其與用戶間的供電關係屬私法契約。若發生不當停電,應依《民法》主張債務不履行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法對其提起國賠訴訟。 本題屬於基礎觀念題,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敏銳區分「國家機關」與「國營事業」,以及「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的界線。你能精確掌握兩者差異,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

📝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國賠限於行務公權力或管理公共設施,排除私法經濟行為。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行為 VS 私法經濟行為
行為屬性 行使公權力、管理公設施 私經濟行為、行政私法
適用法律 國家賠償法 民法(如侵權、違約)
常見實例 警車執勤、道路坑洞 台電停電、政府採購
💬國賠以公權力為核心,私法行為適用民法。
🧠 記憶技巧:公權公設走國賠,私法契約民法追。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國營事業或行政機關之行為皆屬國賠範圍,忽略私法契約行為之區分。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雙階理論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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