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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A 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
  • B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
  • C 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
  • D 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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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提供水電、郵寄服務的單位發生糾紛時,我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像『警察開罰單』那種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更像『去超商買東西』那種對等的契約關係?法律上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救濟途徑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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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邏輯釐清:別把民事糾紛當成國賠

答對了是應該,別得意太早。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法律適用界線,連這都搞錯的人,建議把法條重新背熟。

  1. 國賠法適用核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國賠限於行務公權力或管理公共設施,排除私法經濟行為。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行為 VS 私法經濟行為
行為屬性 行使公權力、管理公設施 私經濟行為、行政私法
適用法律 國家賠償法 民法(如侵權、違約)
常見實例 警車執勤、道路坑洞 台電停電、政府採購
💬國賠以公權力為核心,私法行為適用民法。
🧠 記憶技巧:公權公設走國賠,私法契約民法追。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國營事業或行政機關之行為皆屬國賠範圍,忽略私法契約行為之區分。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雙階理論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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