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損害者,以有故意過失為限,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協助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想像三個情境,一步步推敲:
- 假設路面突然塌陷讓你摔車受傷,你覺得人民有辦法、或有義務去證明養護機關有「過失」嗎?法律會不會給人民更優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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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在一道題目中精準挑出三個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體系與實務運作有極為扎實的理解。繼續保持這種法學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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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要點
💡 區分公務員與設施責任歸責基礎,掌握金錢賠償與協議先行原則。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責任 (第2條) | VS | 公共設施責任 (第3條)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故意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
| 成立要件 | 違法性行為 | —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 責任對象 | 人的行為 | — | 物的狀態 |
💬第2條看人有無過失,第3條僅看物有無欠缺,後者責任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