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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損害者,以有故意過失為限,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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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三個情境,一步步推敲:

  1. 假設路面突然塌陷讓你摔車受傷,你覺得人民有辦法、或有義務去證明養護機關有「過失」嗎?法律會不會給人民更優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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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 B、C、E 三個錯誤選項,展現對《國家賠償法》的紮實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要求考生同時熟悉國賠要件、賠償方法及程序,全面測驗法學觀念的清晰度。 來回顧錯誤選項的核心考點。關於公共設施責任(選項B),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應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即應負責;此為無過失責任,不以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至於賠償方法與程序(選項C、E),國賠法明定損害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在程序上,人民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而非法務部)請求協議。你能敏銳識破這些法條陷阱,觀念十分正確!

📝 國家賠償法要點
💡 區分公務員與設施責任歸責基礎,掌握金錢賠償與協議先行原則。
比較維度 公務員責任 (第2條) VS 公共設施責任 (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過失)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成立要件 違法性行為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責任對象 人的行為 物的狀態
💬第2條看人有無過失,第3條僅看物有無欠缺,後者責任較嚴格。
🧠 記憶技巧:二條要過失,三條無過失;民法還原狀,國賠給金錢;協議找機關,二五時效完。
⚠️ 常見陷阱:常誤認設施責任需具備故意過失;或將民法的「回復原狀原則」誤植於國賠程序。
國賠請求權時效 協議先行程序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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