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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損害者,以有故意過失為限,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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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三個情境,一步步推敲:

  1. 假設路面突然塌陷讓你摔車受傷,你覺得人民有辦法、或有義務去證明養護機關有「過失」嗎?法律會不會給人民更優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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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太棒了,觀念非常精確!

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在一道題目中精準挑出三個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體系與實務運作有極為扎實的理解。繼續保持這種法學敏銳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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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要點
💡 區分公務員與設施責任歸責基礎,掌握金錢賠償與協議先行原則。
比較維度 公務員責任 (第2條) VS 公共設施責任 (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過失)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成立要件 違法性行為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責任對象 人的行為 物的狀態
💬第2條看人有無過失,第3條僅看物有無欠缺,後者責任較嚴格。
🧠 記憶技巧:二條要過失,三條無過失;民法還原狀,國賠給金錢;協議找機關,二五時效完。
⚠️ 常見陷阱:常誤認設施責任需具備故意過失;或將民法的「回復原狀原則」誤植於國賠程序。
國賠請求權時效 協議先行程序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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