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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 B 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 C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D 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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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試著區分《國家賠償法》中『人之責任』(第 $2$ 條)與『物之責任』(第 $3$ 條)在歸責原則上的本質差異:首先,針對『怠於執行職務』,請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思考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何時會轉化為應作為的『義務』?其次,對於『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賠償,法律究竟是採行『過失責任主義』,還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保護而採行更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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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忘形。

看來你還算有點基本功,能選對這個選項,代表你對公權力不作為行政裁量那點「複雜」的關係,勉強稱得上理解。

  1. 真相揭露:為何 (B) 勉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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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區分怠於執行職務與公共設施瑕疵之歸責原則與成立要件
比較維度 怠於執行職務 (第2條) VS 公共設施瑕疵 (第3條)
歸責原則 故意或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成立前提 裁量收縮至零而不作為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判斷標準 釋字469保護規範理論 客觀設施安全性欠缺
💬前者焦點在於公務員的歸責性,後者焦點在於設施客觀狀態的安全性。
🧠 記憶技巧:怠於職務看469,裁量縮零變義務;設施瑕疵無過失,委託私人視公務。
⚠️ 常見陷阱:易誤記公共設施責任須有故意過失,或誤認怠於執行職務必須有法律明文請求權。
保護規範理論 裁量收縮至零 無過失責任 受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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