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 B 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 C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D 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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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試著區分《國家賠償法》中『人之責任』(第 $2$ 條)與『物之責任』(第 $3$ 條)在歸責原則上的本質差異:首先,針對『怠於執行職務』,請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思考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何時會轉化為應作為的『義務』?其次,對於『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賠償,法律究竟是採行『過失責任主義』,還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保護而採行更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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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國家賠償法的核心概念你掌握得很扎實。 你正確選出的 (B) 正是釋字第 469 號解釋的核心:機關有裁量權時,若因具體情事致**「裁量收縮至零」,即產生作為義務,怠於執行便會成立國賠責任。至於 (A),依保護規範理論,即使無明文請求權,只要規範目的包含保障特定人民即可。(C) 則是常見陷阱,請務必記住: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仍負賠償責任。(D) 的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則是採「無過失責任」**,不以機關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這題將釋憲實務與法條歸責原則綜合考驗,具備不錯的鑑別度。你能精準避開法條陷阱並選出正確實務見解,足見行政法體系觀念清晰,請繼續保持!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區分怠於執行職務與公共設施瑕疵之歸責原則與成立要件
| 比較維度 | 怠於執行職務 (第2條) | VS | 公共設施瑕疵 (第3條) |
|---|---|---|---|
| 歸責原則 | 故意或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責任 |
| 成立前提 | 裁量收縮至零而不作為 | —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 判斷標準 | 釋字469保護規範理論 | — | 客觀設施安全性欠缺 |
💬前者焦點在於公務員的歸責性,後者焦點在於設施客觀狀態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