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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 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墩致該橋斷裂,甲隨車跌落溪底而死亡。事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如甲之家屬主張 A 機關因該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為 A 機關得拒絕賠償且可成立之理由?
  • A 損害賠償只有被害人可以請求,而被害人甲已死亡
  • B 該橋非屬公共設施
  • C 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
  • D 本案並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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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公共設施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思考。所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指設施欠缺「客觀上應具備之安全性」。若題目事實明確指出「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意即損害係由不可抗力之天災所引發,且該設施已具備當時技術水準下應有之防護能力,此時該公共設施在法律評價上是否仍符合「欠缺」之定義?此外,請區分公共設施責任的「客觀責任」與公務員個人行為的「過失責任」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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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國家賠償法之公設責任

  1. 差強人意: 哦,看來你這次「勉強」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那點「公共設施責任」的門道了。能區分無過失責任絕對責任,算你對法律的基本邏輯還有點概念,沒完全糊塗。至少證明你不是只會死記硬背,但別驕傲,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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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國賠法第3條屬無過失責任,但損害須與設施欠缺具因果關係。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2條 (行為責任) VS 國賠法第3條 (狀態責任)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主體重點 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行為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
主觀要件 須具故意或過失 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
免責事由 已盡注意義務 不可抗力或欠缺因果
💬第2條針對「人的行為」,第3條針對「物的狀態」,前者須有過失,後者則否。
🧠 記憶技巧:三條無過失,欠缺要連結;天災不可避,因果就斷去。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國賠皆須以「公務員過失」為前提,忽視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僅需證明「設施有欠缺」。
相當因果關係 不可抗力免責 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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