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之屬性?
- A 劃為國家公園範圍內之河川等自然公物
- B 私立學校之校舍
- C 具有動產屬性之公物,例如警車
- D 行政機關向私人所承租之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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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政府是否該為某項設施的瑕疵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核心關鍵在於:該設施是交由「行政機關」還是「私人團體」進行實質的設置與日常維管?請試著推論:若一個場所的維護經費與決策權完全來自私人組織,其運作風險是否仍應由全體納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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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要件有著扎實的理解。 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適用範圍。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現行第3條已刪除「公有」二字,因此判斷的重點不再是財產權的歸屬,而在於該設施是否符合由國家設置或管理,並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之「公共設施」要件。(B) 私立學校校舍是由私人設立與管理,自然不符合此要件。 反觀其他選項,(A) 的自然公物、(C) 具動產屬性的警車,以及 (D) 向私人承租但由國家事實上管理並供公務使用的辦公大樓,皆屬於國家管領的公共設施。本題頗具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是否仍停留在舊法「所有權歸屬」的迷思;你能正確掌握「事實管理力與公共目的」的核心判斷標準,表現得非常優秀!
公有公共設施之認定
💡 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不以公有為限,關鍵在於公權力管理使用。
| 比較維度 | 符合公共設施 (Art. 3) | VS | 不符公共設施 (Art. 3) |
|---|---|---|---|
| 所有權歸屬 | 國有、公有或私人所有 | — | 私人所有 |
| 管理權主體 | 行政機關或受託管理者 | — | 私人或民間團體管理 |
| 設施屬性 | 人工、自然、動產皆可 | — | 純粹私益或私法人設施 |
💬判斷核心在於該設施是否處於「國家公權力事實上管理及供公眾使用」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