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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設定及廢止為一般處分
  • B 直接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之行政用物,亦屬公物
  • C 既成道路因未經由法律行為之設定,且為私有,非屬公物
  • D 地下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屬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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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物品的「所有權」在私人手中,但它在現實中卻承擔著「服務不特定大眾」的功能,法律應該只看它的產權登記,還是應該看它的實際用途來決定如何規範它?決定一個物品是否具有公法性質的關鍵,是「誰擁有人」還是「誰在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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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無知當天真:公物定義解析

選對 (C) 只是基本功,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如果你連公物的定義都搞不清楚,就別談法律人了。

  1. 公物的核心定義:公物不是看誰掏錢買的,標準只有一個:是否**「提供公務或公眾使用」。所謂的「既成道路」,即便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只要具備公用地役關係**,供大眾長期通行,法律上它即屬於「公共用物」,受到公法規範的保障與限制。搞清楚,所有權是所有權,用途是用途,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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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公物的定義與特徵
💡 公物係指直接供行政目的使用之物,不以公有為限。
比較維度 私有公物(如既成道路) VS 公有公物(如市政府)
所有權歸屬 私人所有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公物化原因 事實上供公眾通行多年 依法律行為(設定一般處分)
法源依據 釋字第400號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公物的成立關鍵在於其「公法上之目的性」,而非物的所有權歸屬。
🧠 記憶技巧:處分定性質,公用公眾提;私地具地役,亦屬公物群。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在於誤認「公物」必須是「公有土地」。事實上,私有土地若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在行政法上亦視為公物。
一般處分 公用地役關係 特別公物利用 行政用物與公眾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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