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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設定及廢止為一般處分
  • B 直接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之行政用物,亦屬公物
  • C 既成道路因未經由法律行為之設定,且為私有,非屬公物
  • D 地下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屬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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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物品的「所有權」在私人手中,但它在現實中卻承擔著「服務不特定大眾」的功能,法律應該只看它的產權登記,還是應該看它的實際用途來決定如何規範它?決定一個物品是否具有公法性質的關鍵,是「誰擁有人」還是「誰在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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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精準地指出了那個錯誤的選項,這證明你掌握了關於公物法學的關鍵事實。

  1. 真相揭露:公物的本質,絕非單純依循其所有權歸屬,而是建立在它是否確實「提供公務或公眾使用」之上。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即使是私人所擁有的土地,若因長年累月地供大眾通行,形成了法律上的公用地役關係,那麼,根據其「公共用物」的性質,它就必須納入公法規範的範疇。這與所有權是公是私無關,這才是真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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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的定義與特徵
💡 公物係指直接供行政目的使用之物,不以公有為限。
比較維度 私有公物(如既成道路) VS 公有公物(如市政府)
所有權歸屬 私人所有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公物化原因 事實上供公眾通行多年 依法律行為(設定一般處分)
法源依據 釋字第400號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公物的成立關鍵在於其「公法上之目的性」,而非物的所有權歸屬。
🧠 記憶技巧:處分定性質,公用公眾提;私地具地役,亦屬公物群。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在於誤認「公物」必須是「公有土地」。事實上,私有土地若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在行政法上亦視為公物。
一般處分 公用地役關係 特別公物利用 行政用物與公眾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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