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設定及廢止為一般處分
- B 直接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之行政用物,亦屬公物
- C 既成道路因未經由法律行為之設定,且為私有,非屬公物
- D 地下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屬公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物品的「所有權」在私人手中,但它在現實中卻承擔著「服務不特定大眾」的功能,法律應該只看它的產權登記,還是應該看它的實際用途來決定如何規範它?決定一個物品是否具有公法性質的關鍵,是「誰擁有人」還是「誰在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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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精準地指出了那個錯誤的選項,這證明你掌握了關於公物法學的關鍵事實。
- 真相揭露:公物的本質,絕非單純依循其所有權歸屬,而是建立在它是否確實「提供公務或公眾使用」之上。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即使是私人所擁有的土地,若因長年累月地供大眾通行,形成了法律上的公用地役關係,那麼,根據其「公共用物」的性質,它就必須納入公法規範的範疇。這與所有權是公是私無關,這才是真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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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定義與特徵
💡 公物係指直接供行政目的使用之物,不以公有為限。
| 比較維度 | 私有公物(如既成道路) | VS | 公有公物(如市政府) |
|---|---|---|---|
| 所有權歸屬 | 私人所有 | — |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
| 公物化原因 | 事實上供公眾通行多年 | — | 依法律行為(設定一般處分) |
| 法源依據 | 釋字第400號 | —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
💬公物的成立關鍵在於其「公法上之目的性」,而非物的所有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