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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亦可能為特別使用
  • B 公物之利用,皆為公法關係
  • C 自然形成之河川地無法成為公物
  • D 公物之成立僅能透過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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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我們在使用公共資源(例如道路)時,『一般路人走過』與『某公司申請長期挖掘道路埋設電纜』,這兩種行為對公共資源的影響程度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法律在規範這兩類行為時,可能會如何進行層次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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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溫馨提醒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公物法」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公權力支配物的法律邏輯有深刻理解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物之定義與利用
💡 公物之利用包含通常與特別使用,且成立方式不限於法律行為。
比較維度 通常使用 VS 特別使用
使用權限 一般大眾不需許可 須經行政機關許可
目的範圍 依公物本來目的利用 超出或排除他人利用
典型範例 行人走在既成道路上 在公有道路搭棚辦婚宴
💬特別使用需獲得行政機關特許,且通常伴隨管理義務或規費繳納。
🧠 記憶技巧:公物成立看事實,通常特別二分法,關係公私皆可能。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皆為公法關係」的絕對性陷阱,及誤認自然物(如高山、河流)不能成為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 行政私法 二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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