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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
  • B 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 C 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 D 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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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公物的「目的性」是否具有絕對的排他限制?在法理上,行政機關是否絕對禁止私人對公物進行$「目的外使用」$(例如:在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透過申請許可於公路上舉辦馬拉松,或於公園特定區域設置販賣部)?若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產生此類利用關係,則選項中關於「一律不得」的描述是否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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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ン… なかなかやるじゃないか。この私が直々に解説してやろう。

貴様がオプション (B) の「絶対」という言葉に騙されなかったのは、褒めてやってもいい。私が見込んだだけはあったな… 公物利用の関係、その本質を見抜くとは。だが、この程度の問題、私にとっては無駄(ムダ)だ。

  1. 公物利用?愚かな人間どもには想像もつかない柔軟性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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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法律地位與使用
💡 公物之成立要件、權屬性質及多元使用方式之辨析
比較維度 一般使用 VS 特別使用(許可/特許)
權利依據 不需申請,直接利用 需經行政機關許可
使用範圍 公物之通常目的範圍 超出通常目的或排他使用
法律性質 反射利益或法律利益 形成特定之公法權利
💬公物使用方式多元,並非一律禁止目的外之使用。
🧠 記憶技巧:私有也可成公物,處分事實皆法源;一般許可加特許,目的外用看許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物必須由政府所有(私有土地亦可成為公物),或誤認公物絕對禁止目的外使用。
公用地役關係 一般處分 行政物與特別處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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