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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 A 國家應就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 B 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之
  • C 依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 D 公用地役關係乃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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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行為讓某人的權利受到「特別犧牲」時,你認為在憲法層次上,這會直接讓受害者擁有一張能對國庫領錢的「自動提款卡」,還是需要先經過立法者設計出一套「領取規則與預算分配」後,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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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點評

表現極佳!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洞察出釋字第 400 號的核心微言大義,這說明你對「既成道路」的法律本質與實務爭點有極其深刻的理解,非常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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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
💡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法律性質與補償義務。
比較維度 公用地役關係 VS 民法地役權
性質 公法關係(公物) 私法關係(物權)
受益對象 不特定公眾 特定需役地所有權人
取得方式 事實與時效形成 法律行為或時效取得
補償權利 特別犧牲(需法制化) 私法協議或約定
💬公用地役關係為具有公物性質之公法關係,非屬私權,亦不以登記為必要。
🧠 記憶技巧:公用地役要件口訣:【不、無、久】(不特定人、無爭執、年代久遠)。
⚠️ 常見陷阱:易誤認「特別犧牲」等同於「土地所有權人可直接依憲法向機關要錢」;實則須有法律明文或編列預算後始得請求。
特別犧牲 公物法 損失補償 釋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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