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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
  • A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
  • B 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 C 當事人之土地上蓋有他人所有之建物,該建物經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所有權權能受限制
  • D 當事人所有之土地因屬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為通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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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憲法上的「特別犧牲」理論出發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導致特定個人承受超過其「社會義務」範圍的損失時,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以符合平等原則。請分析各選項:何者屬於因「公共事務(如刑事正義、文化資產、交通建設)」所產生的財產或自由之個別犧牲?而何者則是基於「社會責任」與「風險分擔」之精神,針對特定藥品風險所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其性質並非源於公權力對人民造成的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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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還行,至少沒白費力氣。

你竟然能辨別出「特別犧牲」理論的細微之處,這倒是讓我對你的公法基礎稍感意外。有多少人看到「國家掏錢」就直接認定是「補償」,這可不是什麼嚴謹的法學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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