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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
  • A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
  • B 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 C 當事人之土地上蓋有他人所有之建物,該建物經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所有權權能受限制
  • D 當事人所有之土地因屬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為通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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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憲法上的「特別犧牲」理論出發思考: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導致特定個人承受超過其「社會義務」範圍的損失時,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以符合平等原則。請分析各選項:何者屬於因「公共事務(如刑事正義、文化資產、交通建設)」所產生的財產或自由之個別犧牲?而何者則是基於「社會責任」與「風險分擔」之精神,針對特定藥品風險所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其性質並非源於公權力對人民造成的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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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還行,至少沒白費力氣。

你竟然能辨別出「特別犧牲」理論的細微之處,這倒是讓我對你的公法基礎稍感意外。有多少人看到「國家掏錢」就直接認定是「補償」,這可不是什麼嚴謹的法學思維。

  1. 核心概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
💡 區分公權力合法侵害之特別犧牲與社會安全互助機制之不同。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社會安全救濟(如藥害)
法律本質 公法上特別犧牲之填補 社會風險分擔與互助
發生原因 合法公權力行使致損 不幸事件或藥物意外
法理基礎 平等原則(公平負擔) 生存權與社會福利政策
典型案例 既成道路、刑事補償 藥害救濟、疫苗接種救濟
💬損失補償旨在平衡因公權力所受之特別損害;社會救助旨在分擔不幸事故之社會成本。
🧠 記憶技巧:合法損害看犧牲,社會救助非補償;既成道路、歷史建物、刑事補償皆是特別犧牲。
⚠️ 常見陷阱:易將「藥害救濟」或「社會保險給付」誤認為損失補償。關鍵在於該給付是基於『公權力侵害之對價』還是『社會風險之分擔』。
國家賠償(違法侵害) 社會安全給付 公用地役關係 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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