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 B 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
- C 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效
- D 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雖係私法上請求權,亦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土地徵收與財產權保障時,請同學思考:當國家因公共利益依法徵收土地後,若未按核准計畫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的法律性質為何?這項權利是源自於私人間對等的契約關係,還是基於國家公權力行使後,為了落實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所衍生的救濟權利?在法學分類上,它應被歸類為「私法上請求權」還是「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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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 嗯,(D) 確實是錯的,所以你選對了。收回權嘛,土地徵收後國家沒按計畫用,原所有權人請求發還,這聽起來是不是很像民法?但驚訝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和憲法法庭,這可是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的「殘餘效力」所衍生的公法上請求權。不是什麼私法上的物權請求,這點應該已經強調到爛了吧?至於 (A)(B)(C),那些只是徵收基本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和補償金的時效性要求,沒錯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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